长风几万里,吹度玉门关。
——(唐)李白《关山月》
1924年3月21日,是投资基金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这一天“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波士顿成立,它被认为是
真正具有现代面貌的投资基金,也是第一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在此后的几年中,基金在美国进入了一个快速繁殖期。然而一片繁荣的背后却蕴藏着巨大的危机自1893年美国成立第一个封闭式基金“波士顿个人投资信托”至1929年前,政府并没有对基金业进行干预,就在美国投资者沉浸在“永远繁荣”的乐观心理中时,1929年10月28日出现了“黑色星期一”,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一泻千里,美国股市开始大崩盘,至1930年股价总体下跌了82.5%,并连锁导致企业破产、银行倒闭、投资者血本无归,最终演化为一场席卷整个西方世界、历时四载的经济大危机。
面对巨大的损失,人们有了深切的反思,早期的美国证券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几乎没有证券方面的专项法律。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于1933年接连出台了两部专项法律《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
二战后,美国经济恢复强劲增长势头,投资者的信心很快恢复起来。投资基金在法律保护下,形成爆发性增长的局面特别是开放式基金再度活跃,基金规模逐年上升。
1987年股市再次崩溃,市场和基金业再度面临考验然而与以往不同的是由于美联储及时出手,危机得以克服同时在完善的法律保障下,由于基金业得到极大的发展。
我国大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处于不规范发展的阶段。我国各种“老基金”的产品数量已经达到73只总募集资金规模约73亿元。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第一个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文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其后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坚持“先立法,后试点”的原则,先后制定、颁布六项配套的实施准则,就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管理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制定严格的规范,确保基金试点有法可依。同时,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出台一系列措施,分别就申请设立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行、基金交易与收费、基金配售新股、加强监管等问题发布监管通知,保证基金业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1998年3月南方和国泰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经证监会批准正式成立由此揭开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以老基金改制为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的序幕在接下来短短的六年时间里又应运而生了“好人举手”制度下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全新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国内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达2700亿元。
1999年4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由部分委员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投资基金法起草组。
历经3年的起草修改后,草案于2002年7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3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二审草案》正式被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进行讨论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通过,这是中国基金业的里程碑式的标志,对基金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深远。
立法在规范基金业健康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基金业立法的完善和基金业的发展存在着互动机制,一方面,基金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事物促进基金业立法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基金业立法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带来基金业的新发展。
一部基金创新和变革的历史同时也是基金业立法不断完善和修正的历史。凡是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同时也必然是基金业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就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而言,凡是基金业发展比较顺利的时期,也就是基金业立法比较完善的时期。
执笔(排名不分先后):
吕 劲、刘 燕、刘卫兵、刘传葵、
李 耕、张德根、陈 键、林贤苏、
赵 航、戴宇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