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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银监会降低财务公司准入门槛颁布新管理办法;准予合格机构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投资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股权。
中国银监会近日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并自9月1日起施行。与原有法规相比,新《办法》对设立财务公司在资产、营业收入等方面的要求都有较大幅度降低。新《办法》还规定,财务公司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银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相关条件。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是对2000年颁布的有关法规的修订。与原有法规相比,新《办法》主要有如下新变化:
首先是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有所调整。新《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成“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次是市场准入标准有所降低。原法规中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较高,一般只有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才能达到,大多数外资企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很难达到。本次修订在资产、营业收入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降低。要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一些条件,如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等。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另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有所调整。凡属于申请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对服务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方面的业务,基本上均准予开展,另一方面,也取消了与财务公司定位不相关的业务。
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向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但是,从事这些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银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等。
据介绍,在新《办法》颁布前,银监会已陆续收到一些企业集团的设立申请。新《办法》颁布后,监管部门将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审批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记者周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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