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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同股同权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核心
最近,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主办的“股权分置与资本市场制度风险座谈会”上说,当前市场各方对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认知程度越来越深化,看法也越来越趋于统一,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条件越来越成熟。这一乐观的讲话,是令市场鼓舞的,也给人以新的希望。然而,各方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看法,究竟统一到了什么程度?是否成熟到了只要开始进行,股权分置问题就可以水到渠成地解决了呢?
依笔者看来,这未免是过于乐观了。尽管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各方呼声很高,但是这些呼声中透露着的是并不一致的含意,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仍存在根本的分歧。特别是在对解决股权分置什么问题的理解上,不论是在管理层方面,还是在专家学者的理论上,以及市场人士还有利益各方,可以说都还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定义。
“国九条”是提出了股权分置的概念,也提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但是对何为股权分置以及怎样解决并没明确。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阐述,他说,从最开始提的“国有股减持”,到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解决股权分置”, 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虽然提到了实现同股同权,但是什么才是同股同权并没有讲清楚,总不能把只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就算实现同股同权了吧?
最近,《证券市场周刊》刊出《破解股权分置》的封面文章,是记者就股权分置问题对教授、证券专业人士、市场著名人士的专访,应该说是较具有代表性的。尽管他们从多方面地阐述了解决股权分置的紧迫性,还不无独具匠心地提出各自的设想,但是着重的也都只是非流通股怎样流通。如证券专业人士是说如何在全流通中实现多赢。教授是如何使双方都分享流通溢价,市场人士更是举例国有股净资产价配售的可行性。
如果仅仅如此地来解决股权分置,笔者认为是非常片面的。股权分置的本质是什么?是不同股不同权,是股权的扭曲。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以悬殊的价格取得同一公司的股份,二是分成流通和非流通两部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使不流通股份能流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决不是全流通了,股权就平等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应是把扭曲的股权纠正过来,变不同股不同权为同股同权。如何同股同权,就应是以相当的资产取得相应的权利。这里并不是说,发起人股与公众股的价格必须是一样的,而是说公众股的出资应该获得相应同等的权益,而这个权益是应该由市场来确认的。
例如中石化,2000年2月改制时每股净资产是1。43元,同年10月发行H股价格却是1。56元,这1。56元的价格是市场对H股取得权益的确认。但是半年后发行A股,价格却是4。22元。这个价格决不是股份的实际价值,与实际取得的权益是不相应的,股权的扭曲主要也就表现在这里。发起人的股份与公众股的不同股不同权,就是股权分置的实质。股权的扭曲,必将时常造成不同股份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也正是股市难以稳定发展的根源。电广传媒(00091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以股抵债”,本来也应不失为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一种途径,但是股权分置的扭曲使以0。42元出资取得的股份能以7。15元的价格抵债,5。31亿元债权的收回,实际收益只有0,3亿元多一点。这是不同股同权、股权扭曲的最明显、也是最现实的例子,也正是中国股市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的根本所在。
今年以来,股市有不少这样那样的所谓“金融创新”,但是都还是在股权分置之下进行的,究其实质也就是“圈钱创新”而已,TCL的“整体上市”、武钢增发、开辟中小板、以及“以股抵债”等无不如此。
股权分置的实质是股权扭曲,是不同股同权。不从实现同股同权上去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那是丢掉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