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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其网站(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协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但必须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起步阶段,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合规有序地展开。因此,要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设定一定的标准,并先行评审。选择试点证券公司的标准既是创新工作能否顺利推行、能否取得积极成果的关键,也是证券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的示范目标。基于此,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的发展实际,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能有效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透明;二是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和自营等业务没有潜在重大风险;三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各项财务指标良好,具备做优做强的实力,包括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的比率、对外担保额与净资产的比率等指标,且所有指标的计算规则均执行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是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抗风险能力较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作假,建立了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问责机制。要求申请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提交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持续地负有相关责任。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评审程序?
答: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评审工作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证券公司符合试点条件的,可随时向协会提交评审申请;(二) 协会内设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完整合规的申报材料;(三) 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工作会议,组织评审委委员审慎负责地撰写工作底稿,对申报材料发表专业评审意见。(四) 根据评审委委员的评审意见,评审委工作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到会陈述,也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士实施现场考察。(五) 评审委委员根据评审情况进行评审表决。(六) 表决意见分\"同意\"和\"不同意\"两种,评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如果三分之二多数的参会评审委委员其表决意见为\"同意\",则申请证券公司通过评审。(七) 评审委召集人撰写并宣读评审报告,评审委委员无异议后在评审报告上签名确认。(八) 评审委委员对评审委工作会议记录签名确认。(九) 公布评审结果。协会将评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予以公布。通过评审的证券公司即为试点证券公司。
问:如何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答: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可衡量的硬性指标,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比如,对净资本指标设置了具体而可测的数值;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自营业务的清理规范等,也拟订了具体的评审标准。例如,申请试点证券公司提出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必须要有统一的营业部柜面系统,要有透明的客户保证金帐户体系及明确的勾稽关系,要能够实时保证监管机关进行核查、随时保证客户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对客户保证金的帐户明细余额进行核对等等。
二是建立以问责制为核心的评审制度。首先,评审委委员由协会组织遴选产生的在风险控制、客户交易保证金管理、财务、法律、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来自业内机构、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监管部门。其次,要求评审委委员评审前填写《承诺书》,评审时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进行评审,独立发表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表决权,审慎填写工作底稿和评审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评审期间,如发现评审委委员不再适合担任评审委委员职务时,立即停止其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通过后,评审委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在一年内不得到其参与评审的公司任职。评审委委员实行定期更换制,其产生程序、遴选标准将在今后进一步改进完善。
三是建立了评审回避制度。《试点证券公司评审委委员工作守则》规定了评审委委员与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时,该评审委委员应当主动履行回避义务的四种情形和强制回避的情形:(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中工作的;(二)本人近五年内曾在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中工作的;(三)本人所任职机构与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形。另外,被评审公司对评审委委员提出回避申请或评审委员会有理由证明评审委委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办公会确定需予以回避的,由评审委召集人要求其回避。《试点证券公司评审委委员工作守则》规定,评审委委员若应当回避而未能回避的,其表决无效。
四是建立了公示制度,对评审委委员名单、评审结果等都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问:对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据了解,监管机关将按照现实可行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思路,为试点证券公司提供创新空间:在现行法律法规无明显障碍、监管机关可自主决定的、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先行;在试点工作形成有效可行的运作流程、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管体系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监管机关将结合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工作,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应的业务管理规章,拓展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发展空间。当前,在市场准入上鼓励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活动的措施主要是优先受理其相关申请、并依据其事先业经评审的情况适当简化程序、加快进度。拟在全行业推出的新业务,其试点工作原则上应有试点证券公司自愿承担,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同时,将充分发挥试点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其提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经营方式创新等方面的创新方案,只要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明确限制的有关事项,只要市场条件具备,相关管理到位,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均可提交业务申请。对试点证券公司提出的非行政许可类的创新方案由协会组织评估,重点进行风险论证,考察其内控机制是否完备有效、其风险是否可控、可测、可承受,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管安排等。评估通过后,方案报送监管机关备案,试点证券公司在严格履行诚信承诺和内控规则的基础上自主试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对试点证券公司如何进行持续动态管理?
答:推进创新试点工作是把证券公司引向规范健康发展轨道的重要举措,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控制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加强对试点证券公司的持续动态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动态监管机制。主要是:首先,试点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如果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问题不具备从事相关创新活动条件的,将停止其相应的试点业务活动。试点证券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立即终止其试点;已开展的试点业务按期结束,不得新增加试点业务,必要时责令其限期清理。其次,协会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年度考评,试点证券公司出现重大异常的,协会可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临时考评。另外,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试点证券公司的动态监管,重点监控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安全、完整、透明,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和自营等业务是否合规经营,创新试点业务是否持续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等,严格持续地监督其在试点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创新活动并切实执行试点所要求的承诺和规则。
问:试点证券公司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信息披露是试点证券公司按自律性标准应当履行的义务。目前,试点证券公司就如下两类信息履行披露的义务:一是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二是影响公司营运和发展的七类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者受到处罚,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在披露方式上,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协会网站披露其相关信息。与此同时,鼓励其比照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问:能否说明一下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与推进分类监管和证券行业发展的关系?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推动证券公司创新不是一个短期性的临时工作,而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通过创新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促进证券公司在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拓展业务空间,有利于整个证券业的规范与发展。其次,创新不仅仅是试点证券公司的事,而是关系到行业内所有证券公司。创新试点不具有排他性,所有证券公司经过努力达到条件都可以按照程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创新活动,所有试点成功的创新活动事实上都为全行业提供了新的业务领域和经营管理模式。第三,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是分类监管的一个起步,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后整体。据了解,监管机关将从试点证券公司开始,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各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合规状况等逐步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办法,支持各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可以说,推进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证券行业的实际情况和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整个证券行业发挥市场主体的优势,增强活力开拓进取的有益尝试,是一个新的良好起点,将为建立科学的分类监管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为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们相信,随着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的成功推进和分类监管的逐步实施,会积极推进证券公司的竞争实力和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而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也将有力地推动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记者 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