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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南京市政府近日制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生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将依法进行纪检、司法处理。
《办法》指出,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包括职工意见)应做出书面说明。改制单位的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上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经审核形成集体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或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别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查备。其中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应采取逐笔清理、逐笔核销的方法进行。
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因特殊原因在移交前已处置的,应说明原因,并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不得截留。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不良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
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入必须专户存储。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将处置收益纳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产权转让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对发生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监督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避债务;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泄露商业秘密;非法牟取个人利益;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