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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八月,“渤海案”与“大庆联谊(600065)(相关,行情,个股论坛)案”、“圣方科技案”的先后判决再次引发起人们对证券市场证券民事赔偿案的极大关注。其中,8月3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股民张鹤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结果裁定股民败诉;而于8月12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大庆联谊案”与“圣方科技案”中,24名以个人诉讼方式起诉的投资者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
同样是状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面对的是同样的法律条文,二者在相距时间只有10天的情况下,前者是败诉,而后者却是胜诉,二者差别之大,可谓泾渭分明,实在是不可同日而语。为何二者的区别如此之大?笔者以为,其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各地法庭以及不同的审判员对法律理解与掌握的尺度不同,特别是由于证券民事赔偿案带有较强的专业性,加之证券司法又是一个新的法律业务领域,这就使得那些平时根本就不炒股或根本就不关心股市的法官们,在运用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很难正确地把握。二是利益使然,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判决往往都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在投资者起诉本地企业时,一旦本地企业败诉,往往会影响到本地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当这家企业在本地有较大影响时,甚至足以影响到地方的方方面面利益时,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会从中作梗,最后影响到法庭的判决结果。
同样类型的官司,因为审判的法院不同而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于那些败诉的股民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是合法的权益没有得到法律应有保护的一种表现。那么,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呢?笔者以为,设立独立的不为地方利益所困扰的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或法院,下同)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比如,在证监会与两个交易所所在地共设置三个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股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民事赔偿案分别由上市公司所上市的交易所所在地法庭受理,而二审则由证监会所在地的北京证券民事法庭受理。设立这种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其意义显然是积极的。
首先,有利于统一审判的尺度。作为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其人员必须是高度专业化的,加之这些审判人员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因此,这对于统一民事赔偿案的审判尺度是非常有利的。而象目前这种同样类型的民事赔偿案件却出现不同审判结果现象就可以避免了,这不仅对于广大的投资者来说是公平的,而且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维护,而象济南中院这种视法律如橡皮泥的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一种游戏。
其次,有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证券民事赔偿是广大投资者维权的一种途径,由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从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因此投资者这才走上了司法维权的道路。但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由于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权归属于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这些地方法院又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这就出现了当前常见的法院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表现之一,是将投资者长期拒绝于法院的大门之外,拒不受理股民的诉状,如银广夏所在地的银川中院即是如此。表现之二,对已经受理的赔偿案件久拖不审,如东方电子(000682)(相关,行情,个股论坛)所在地的青岛中院即是如此。表现之三,对已经审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久拖不判;如日前宣判的“渤海案”是2002年4月19日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可对该案的判决却一直拖到了今年8月3日。表现之四,作出不利于投资者的判决,即宣判投资者败诉。如在“渤海案”的判决中,济南中院在确认渤海集团虚假陈述属实,投资者损失属实的情况下,却硬是扯出一个法律上并未界定的“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来推卸渤海集团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判决实在是有法不依的一种表现。而一旦设立了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那么,这些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其三,有利于各地方中院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就证券民事赔偿案而言,目前地方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往往都是非常尴尬的。一方面地方利益不能不考虑,熟人找上门来,亲友一再嘱托,还有上级领导的叮嘱,地方法院要想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另一方面又不能不考虑到法律条文,毕竟对案件的审理要做到依法有据。而要顾全地法律与地方利益这两方面,这在一个案件中往往是很难做到的,要么就牺牲地方利益,要么就践踏法律。特别是证券民事赔偿案,若依法判决,就只能牺牲本地上市公司的利益了。所以,受理此类案件,实在是令地方法院左右为难。也正因如此,我们看到,在日前判决的“大庆联谊案”中,作为审理此案的哈尔滨中院原本是做了一件依法审判,甚至是一件可以载入证券市场发展史册的事情,可是,面对这起中国司法史上首例裁定股民胜诉的民事赔偿案,作出此项判决的哈尔滨中院却保持了极度的“低调”。就在该案作出判决后,当有记者试图从法院了解判决结果时,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却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发通知,一切的对外发布由他们负责,中院对此案不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向外发布任何消息”为由拒绝透露任何消息。而当有关记者致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到的也是“拒绝透露任何消息”。哈尔滨中院乃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判决的这个“第一案”如此“慎言”,这个中的滋味明眼人岂有看不出来之理?若该案是由独立的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来审理,那么就不会有哈尔滨中院的这份尴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