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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济南8月17日电(记者王汝堂)最近,记者在基层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个现象:一些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个人掏腰包,而是由单位“埋单”,缴税竟变成了单位为职工发放福利。
胶东某县的审计部门在对当地一家医院进行审计时发现,自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这家医院51名职工形成个人所得税3.4万元未上缴税务机关。医院负责人表示,这部分税款将以职工福利的名义由单位替职工缴纳。
据审计部门介绍,税法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公民收入差距、防止贫富分化加剧的一项重要措施。由单位越俎代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违背了税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记者向税务机关咨询,税务人员反映,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单位代扣代交,至于最终由单位还是个人承担,税务部门并不关注。这也是造成单位为个人所得税“埋单”畅通无阻的一个重要原因。
审计人员呼吁,个人所得税由单位“埋单”的情况亟须引起重视,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高收入行业和单位应积极努力,把住关口,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