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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至13日,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总结交流上半年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党委书记李毅中在会议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李荣融在发言中特别强调:中央企业“对收购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中的企业要持慎重态度。做强做大主业,关键是在技术进步上下功夫”。
海通证券分析师潘春晖认为,这意味着中央企业借宏观调控之机,大举收购过热行业的行为可能将被控制,而这一类行业近期上演的“国进民退”已经引起了中央主管部门的注意。
五项规定严控过热行业并购
此前的8月3日,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投资过热现象,国家逐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中央企业的收购活动,特别是在涉及上述行业的收购活动中,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国资委列举了这些问题的部分突出表现,比如企业收购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对被收购对象缺乏充分评估,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等,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的倾向。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有关收购活动的监管,国资委公布了五条注意事项:
一、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
二、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
三、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在收购前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风险。四、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
五、不鼓励中央企业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而在该通知出台前更早的7月6日, 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前,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认真制定投资计划。
按照国家现行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企业应在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国资委;已经上报需由国务院批准的待批项目,请于7月30日前补送国资委。
针对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中央企业出现的准备收购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中企业的现象,李荣融在8月12日的会议上再次强调中央企业“要持慎重态度”。他要求中央企业收购这类企业要实行报告制度,带头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