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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问题曝光
随着检查的深入,保险公司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让外汇管理局颇感意外。
知情人士透露,检查的过程是首先由保险公司自查,国家外汇局再入场实地抽查。由于人手紧张。国家外汇管理局还从部分地方外汇管理局抽调了部分业务骨干,组成检查小组。
6月份,本次合规检查先后结束。外汇局发现了四大问题。知情人士称,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币种不匹配。
在8月12日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四大问题中,这个问题位列第二。
“二是外汇保险承保、退保及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国家外汇局指出,个别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过程中,存在以人民币收取保费、以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者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例如,某保险公司2003年度币种不匹配的业务额,约占其直接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13%。
而前述知情人士称,就实际的违规情况而言,13%还是个相对保守的数字。
据其介绍,币种不匹配的典型路径是:签订美元保单,但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却用人民币;最后,理赔的时候,又张冠李戴,变成用美元来赔付——说得通俗点,此时保险公司已经变成商业银行,事实上开始开展外币兑换业务了。
他认为,币种不匹配的后果相当严重,“这种币种不匹配不仅会使公司业务处理与财务处理脱节,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另外一个严重的问题是违规开立外汇保单。
在8月12日国家外汇局公布的结果中,这个问题首当其冲:“一是违规开立外汇保单。某些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不符合规定的标的物或投保人、收益人开具了外汇保单。”
截至2003年6月底,全国共有24家中外资保险公司获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开展外汇保险业务。另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
按照《暂行规定》,签订外汇财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而开具外汇人身险保单,则须至少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但是,知情人士透露,实际上,很多保险针对国内居民或者企业也会出具外汇保单。
第三个被点名的问题是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
而根据规定,对于客户投保外汇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以外币现钞的形式收取保费,而应该是转账的形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投保人向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险项下外汇保险费,应当持相关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投保人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驻华机构的,不得购汇支付外汇保险费。”
知情人士称,“有的保险公司不仅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还将所收取的外币现钞用于支付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佣金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费用等。”例如深圳一家保险公司,收取现钞外汇保费后,由于不能入账(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银行也不能为其入账),只有用汽车拉到香港,然后到香港入账。
此外,国家外汇局还指出,保险公司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存在漏报、错报、逾期申报等行为。另有知情人士透露,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没有获得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就开展外汇保险业务的情况,也并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