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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毛晓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实施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可投资的主要品种为债券。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18日对此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品种繁多的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工具了解得还很有限,保险公司的投资经验须逐渐积累,监管方法也在摸索中,因此明确规定投资品种是非常必要的。就债券而言,其本金有保证、期限较长,收益相对稳定,既能满足保险资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也能满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是国际市场上保险公司选择的主要投资品种。对于《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具体的投资工具或品种,保监会将本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一方面将继续探索新的资金运用渠道,研究适合保险资金的投资品种,以满足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保险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要树立开拓渠道必须制度先行、风险控制为先的基本理念,抓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建设,把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对于已经放开的渠道,保监会将加强监管,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严肃监管纪律,保证监管工作的效率。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正式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在接受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
近年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增长较快,但国内外币投资工具少,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
效运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这次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对我国保险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将产生深远影响。
《暂行办法》严格遵循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的基本原则,将风险监管放在首位,体现了审慎的金融监管。
一是设定资格条件。对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外汇资金量、资金运用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从准入环节严格把关。
二是限定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同时,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并对不同信用级别投资品种、单个发行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也分别进行了限制。
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托管人负责办理外汇资金和证券的保管、账户开设与管理、清算交割、投资监督等事务,从资金流程上防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保险外汇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允许保险公司委托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以利于保险公司逐步积累境外投资经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对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设定严格的资格条件,从资信状况,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把关,以保证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是否合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监控保险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严格把关,并加强沟通和合作,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暂行办法》已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