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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说,消费者对虚假广告,包括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的投诉呈增多趋势。
针对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事件,有关部门作出回应。8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对各地方台发布通知,要求在25日以前自查所播放的各种广告,禁止播出虚假广告和含夸张成分的误导性广告,同时清理电视上的挂角小广告。随后,国家工商总局也要求,整顿用电视剧形式播出的广告。
很多长效产品实在难辨真假
连日来,多家媒体对北京新兴医院广告宣传不实和治疗效果提出疑问。8月21日,在新兴医院一楼冷清的大厅里,记者已经见不到昔日“人满为患”的场景了。
几乎同时,另外一家以“长江”命名的南京医院也受到了当地媒体的质疑。
近年来,医疗保健广告的真实性已多次引发过争议。
8月19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名人和明星发出“拒绝虚假广告”的公开信,呼吁公众人物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和其他活动,其中着重提出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保健品广告中明星的诚信问题。
为新兴医院做广告而备受责难的唐国强和解小东,面对媒体曾表示:自己是在看了新兴医院的合法手续以后才为他们做广告的。唐国强的夫人也曾对媒体称,医院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注册,医院出了问题应该由有关部门处理,责任不应该由他们承担。
而北京海淀区卫生局的相关人士称,他们从2003年8月22日到最近对新兴医院进行过4次调查,均没发现大的问题(见《中国青年报》8月12日A7相关报道)。
著名演员濮存昕则称,房地产、医院、药品这些广告的“主观性很强”。
一位不愿意透露公司名称的明星经纪人表示,很多涉及长期效果的产品,实在无法分辨真假。
记者问到的几位明星经纪人,对其中细节大都讳莫如深。明星与商家的协议条款中是否强调了广告的真实性?是否规定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责任?这些问题都不得而知。
给很多明星做过中介的戴开明曾透露,除少数艺人会对广告内容做选择外,很多艺人在选择广告时更看重利益,而不管真实性。一般来说,只要有合法证件,明星对广告的内容不加选择。
只能为使用过并受益的产品做广告?
对此,张明说,明星应该加强道德感,对于一看就知是假的广告坚决抵制,对自己不清楚、没有真正受益的商品或服务,公众人物不应该随便为之做广告。
张明说,发达国家对于公众人物代言广告有明确规定,要求名人只能为自己使用并受益的产品做广告。但广告法专家蒋恩铭教授则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无类似规定。
蒋恩铭认为,要求名人对自己代言的广告把关意义不大,因为对一件产品的了解,有时候需要长期过程,不能对名人苛求太多。他认为,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比呼吁名人自律更重要。
著名学者毛寿龙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一个开放的社会不应该过多要求别人做什么,更应该思考自己该做什么。他建议,消费者协会更应该呼吁政府部门加强管理。
蒋恩铭称,依照《广告法》,虚假广告的责任人分别为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发布者。那么探究起来,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是卫生、工商和广电部门。
记者注意到,在新兴医院引发舆论广泛质疑后,8月初,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曾表示已经立案调查,直到发稿时,记者仍没收到其调查结果的信息;而海淀区卫生局则迟迟未公开表达处理意见。“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回应性不足。”对行政法颇有研究的毛寿龙指出,如果监管一直缺位,就有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
毛寿龙说,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通常会有一个期限给出结果,除非涉及商业秘密,都应该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对外公布。如果主管部门长期缺位造成虚假广告继续发布,消费者受到了损害,不仅可以对医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对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得知,对医疗相关广告的审查,应该在工商局指导下,由卫生部门进行,其决定权落实在工商局。
同时这位专家指出,广告审查尤其是对于广告用语和手段的审查是十分严格的,出现虚假广告,主管部门难辞其咎。他援引《广告法》中对渎职的规定说,经过审查的广告出现问题,根据严重程度,主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
道德呼吁折射监管缺位
有知情者称,目前的药品广告审批,往往只用“某某药品治疗某病”的简单语言,而审批结束后,广告露面时却变得五花八门,很多广告的问题是在发布后才被主管部门知晓的。
蒋恩铭指出,目前我国的广告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往往问题暴露后才查处。另外,发现广告违规之后,除非有严重影响的,多是一罚了之。管理乏力,除了执法上的困难外,背后也有多种利益的驱动。
蒋恩铭指出:我国《广告法》只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等4类商品的广告需要审查,而对医疗机构广告宣传的规定是个漏洞。他说,制定于1994年的《广告法》已远远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路路把问题归咎于有法不依。他认为,现在并不只是制度不健全,目前连不健全的制度也没有很好地执行。主管部门不能以制度不完善推脱责任。
事实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公开信发布后,不少学者对用道德力量抵制虚假广告的效果表示怀疑。毛寿龙认为这样的公开信不仅无力,而且不太合适。李路路认为,道德约束是一种软约束,而相关法律、管理上的约束是硬约束,两者应并重。对名人的道德要求必须在各种管理落实后才能提出。管理部门连基本的约束都做不到的时候,只要求名人的道德约束很难奏效。
对这种道德呼吁,张明也流露出自己的无奈。他说,在国外,针对公众人物做广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的《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广告的惩罚措施,对参与制作广告的公众人物并无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提醒消费者注意鉴别外,只有对明星们进行“劝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