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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溢价”只是发起人股东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资产财务价格的内部价差现象。但中国经济学界的有些人却将这个“溢价”奉为邪说至宝。将“溢价”解读为社会公众股的认股价格要高于原企业发起股东的股票价格,将“溢价”之说扩展为“可以溢价发行股票”,进而推导出新股发行时发起人的股票价格可以与社会公众股票“同股不同价!”>>发表评论
“太阳绕着地球转”这样一个看似被无数世界现象证明的“真理”,蒙骗了人们几千年。哥白尼经过艰苦探索提出的“地球绕着太阳转”的正确学说,却被世俗的社会认为是大逆不道和愚蠢疯狂。甚至捍卫“日心说”真理的布鲁诺最后被“地心说”邪说所麻痹与毒害的人们用火刑烧死了……
从几千年的人类发展史看,对社会发展最具阻碍性与破坏性的东西可能就属各种各样的“歪理邪说”了。他们的危害事后看得很清楚,但在“邪说”初始横行的时候,却往往被当做真理并不容易被识破,从表面看这些邪说都几乎是无懈可击的,甚至符合许多表象规律性。但表象的近乎正确并不能掩盖其本质的完全错误,这种表象欺骗性是一切歪理邪说的基本特征,也正因为这种邪说有表面现象的支持,所以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极端的迷惑人。
在中国股市有没有这种被普遍认为是正确的“真理”,但其本质却是彻头彻尾的歪理邪说的“经济学邪教”呢?有!当然有!也正是因为中国股市存在这个“邪说”才导致中国股市出现了今天的混乱局面。
股票经济学的最大误读:溢价发行股票
“溢价发行股票”这条中国股票经济学的邪说,流传甚广,危害极大!“世界上的股票发行都是溢价发行的”我们会不时地看到有人搬出这条邪说,一副不容置疑的傲慢!如果稍有人持怀疑态度,就马上被带上“无知”的帽子。“连股票溢价发行都不懂”的轻蔑马上就挂在脸上。
世界上股票发行都是“同价”而根本没有“溢价发行”之说!
为此我不得不大声疾呼,因为世界上都是“同价同股同权”发行股票,从来就没有什么“溢价发行股票”之说!“溢价发行股票”之说是中国股市篡改出的最大的经济学邪说!
在论证清楚世界股票发行规则到底是“同价发行”还是“溢价发行”之前,我们必须先要搞清楚,企业到股票市场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是什么,遵循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企业发行股票行为的本质就是向社会公开寻找愿意合作的投资股东,即寻找认同本企业价值并愿意出资合作成立社会公众公司的社会投资股东。遵行的当然是“同股同价同权”的股份制公理。
就拿最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著名搜索引擎网站“GOOGLE”公司为例。公司IPO发行价格为85美元/股,折合人民币为700元一股。首先这个IPO行为本身先说明原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股票价值为85美元一股,市场其他投资者也认同原股东的股票值这个价格,并且愿意按85美元一股的价格与原股东“同股同价同权”的组建股份制的社会性公众公司。
所以对于股票发行阶段的两个主体之间的股票,原企业发起人股东的股票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票之间的价格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同价同股同权”的股份制基本公理。>>发表评论
GOOGLE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当天股票开盘在100美元左右,这说明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原始股东)都认同为100美元/股这一价值,任何人都可以买入这个股票成为股东,而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按此价格卖出股票,收回投资。这里不存在股东身份与制度的歧视,当然可能存在对原股东短暂禁售期的约束(主要目的是防止原股东有文件陈述造假,而不是防止原股东股票变现)。
在以后的岁月中,整个GOOGLE公司的价值,也就是所有股东的股票价值总和,由GOOGLE公司的未来经营情况以及由股票市场的价格来决定,可以是1000美元/股甚至更高,也可以是1美元/股甚至更低。不管是哪个价格,在以后的任何一个时候,所有的股票都是“同股同价同权”的。
这是世界上所有股票市场上都在发生的事情,无论是私人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老牌财团还是科技新秀,都是这样的全球通用模式。即使是我们国家在国外股票市场上市的国企民企,在股票发行阶段,两类主体原企业发起人的股票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都是“同价”,也正是因为是同价的股票,自然是同权的,所以在以后的任何环节、任何时刻都是所有股票是“同股同价同权”的,这是遵循基本的股份制公理。这哪里有什么两类股东主体之间的“溢价”之说?>>发表评论
“溢价“之说是断章取义
有人说,那为什么会有一个“溢价”之说呢?
在得到股票发行环节是遵循两类股东之间“同价发行”的股份制基本原理的结论之后,我们就要解读中国股市的“溢价”说法的来源,以及“溢价”之说在中国股票经济学中是如何被“邪说”化的。
我们已经通过上面的理论论述清楚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在股票发行环节的两类主体,发起人股东的股票与社会公众认购的股票是同股同价同权的。原发起人的股票价格是由市场对企业的价值认同形成的,其价格是与社会公共股票的入资价格(市场发行价)相同。并且原发起人股票与社会公众股东能够在股票市场中同市场交易的行为确认,他们都是“同价同权同股”的股票。
在股票发行阶段原发起人股票的价格与社会公众股是“同股同价”这已经没有疑问了。因为这是“同股同价同权”的股份制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除非你并不是在搞股份制公司、并不是在搞股份制经济。
但我们此时单独分析原发起人的股票市场价格与其资产价格数据相比较就会发现:原发起人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原发起人的财务账面价值计算的净资产价格是有高低出入的。价格高于资产净值叫“溢价”,等于资产净值叫“平价”,低于资产净值叫“折价”。这种“溢价”“平价”“折价”的现象,在世界股市中都非常常见,我国的一些大型国企在世界各地的发行股票以及随后的市场交易中,股票价格相对资产净值的“溢价”、“平价”、“折价”的现象都普遍存在。
“溢价”的本质是发起人股份的市场价格与财务价格的内部现象。
这样我们就搞清楚了,原来所谓“溢价”的本质是发起人股票的股票市场价格与财务资产价格的内部不平衡现象“溢价”、“平价”、“折价”中的一种。这是依据不同理论体系对同一资产给出的不同估值价格,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表现。
股票市场价格:价格的形成依据是市场认同,由交易行为确认。
净资产价格:是通过财务工具的计算,得出的资产价格。
但就是这个原股东的资产财务价格与股票市场认同的价格的“溢价”、“平价”、“折价”的现象,被中国股市学经济学的某些人单独提炼出了“溢价”现象。并将“溢价”扩大到发起人股东与新入资社会公众股东两类股东之间可以“溢价”,即由此“溢价”进而推导出股票可以“溢价发行”,进而推导出新股发行时发起人的股票价格可以与社会公众股票“同股不同价!”
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本来“溢价”只是发起人股东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资产财务价格的内部价差现象。但中国经济学界的有些人却将这个“溢价”奉为邪说至宝。将“溢价”解读为社会公众股的认股价格要高于原企业发起股东的股票价格,将“溢价”之说扩展为“可以溢价发行股票”,至此“溢价发行”这个理论就彻底在中国股市完成了它的邪说化!将“溢价”篡改为发行股票时两类股东之间可以“同股不同价”。“同股同价同权”的股份制公理在中国股市被彻底推翻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