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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所有目光都集中在那16个人的身上。所有人都期待他们给大家一份公平的答案。
“机动车负全责”正成为北京市民最热衷讨论的话题之一,而这一争议颇大的话题到底会如何解决?也许谜底明天就会初见分晓。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听证会16名听证人的名单业已确定,明天,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
自《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以来,就一直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2004年8月9日至8月15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七天内共接到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8855件次,成为本市历次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之最。
根据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市民关注度较高的两个问题确定为听证事项。第一项为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第二项为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坐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在这两项听证内容中,显然又以俗称为“机动车负全责”的第一项内容更为人所关注。在一家著名网站的民意调查中,“机动车负全责”的条款依旧以最高关注度占据新法规争论首位,认为法规不合理与合理的意见达到了90.85%对0.45%的悬殊比例,这显示了人们对该项法规超乎寻常的压倒性反对。对此,有评论认为:“人车冲突常常作为普通人讨论交通规则的起点与主线,也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十年论争的核心所在。”
无论如何,制定交通法的确是大势所趋,因为上世纪90年代后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急剧增长,已经大到了一个颇为恐怖的地步:2003年中国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平均每天300人,相当于每天空中掉下一架大型喷气客机。然而十年的艰苦立法,显然比想象中的更加艰苦:制定交通法的想法最初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1993年公安部开始起草,1998年初步拟就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送审国务院,经国务院办公厅与法制办三年讨论协调后,形成《道路安全交通法(草案)》于2001年12月进入大人立法程序。
有一种有趣的观点的确值得人们清醒地思考:“参与辩论的双方角色本身其实变得模糊不清。没有车的人同样要借助公共交通工具,有车的人同样有大量的时间要在道路上行走,双方各执一端的同时,没有人考虑到这种身份会随时发生置换。”
相关人士表示,听证人是法制委员会从市民和社会各界的332名报名者中筛选出的,通过报名者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及理由、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以及所提意见质量和表述清晰度等因素,按照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