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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二)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价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万元、500万元,用于申购本基金。
(1) 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 2
申购金额(A) 50,000 5,000,000
适用费率(B) 1.2% 1.0%
申购费用(C=A×B) 600 50,000
净申购金额(D=A-C) 49,400 4,950,000
申购份额(=D/1.100) 44909.09 4500,000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单位:元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50,000 5,000,000
申购份额(=A/1.100) 45454.55 4545454.55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1.3%=130元
赎回费用=(12000-130)×0.5%=59.35元
赎回金额=12,000-130-59.35=11810.65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5%=165元
赎回费用=(12000-165)×0.5%=59.18元
赎回金额=12,000-165-59.18=11775.82元
3、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2、暂停赎回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以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基金经理更换;
7、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8、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2、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重大关联交易;
17、基金终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总经理:雷建辉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横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2004年3月18日正式成立。其中,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横店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1%,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三家股东在业内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及市场声誉。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发展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市场部参与基金新产品设计,负责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基金事务部负责基金的注册登记、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和公司财务工作。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华伟荣,董事长。39岁,本科,会计师。1996年8月至2002年1月任江苏省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11月起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1月起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李德宏,董事。36岁,硕士研究生,博士在读,会计师,经济师。2000年5月至2001年2月任北京亿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任横店集团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5月起任横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启亚,董事。50岁,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94年2月至1996年9月任昆都商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任深圳兴云信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3年3月起任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雷建辉,董事、总经理。36岁,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94年10月至1999年5月任江苏省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1999年5月至2001年7月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2001年7月至2004年2月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夏斌,独立董事。53岁,硕士研究生,研究员,教授。1982年至199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1993年2月至1993年7月任中国证监会交易部主任兼信息部主任,1993年7月至1996年1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1996年6月至2002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2002年10月起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陈瑛明,独立董事。40岁,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1993年12月至1995年11月任香港史密夫律师行法律顾问,1995年12月至1996年12月任福建江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7年1月至1998年5月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8年5月起任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钟朋荣,独立董事。50岁,硕士研究生,研究员。1988年至1993年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调研室副研究员,1994年起任北京视野咨询中心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杨承佳,监事长,38岁,研究生学历。1998年6月至1999年6月任汕头市伟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1999年7月至1999年9月就职于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9月起就职于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盛超明,监事,44岁,本科。1982年7月至1996年6月任浙江财经学院财经系教研室主任,研究所副所长,1996年6月至1997年6月任中国华能集团浙江公司投管部副经理,1997年7月至2002年6月任金通证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02年7月起任浙江凡思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晓宏,监事,39岁,博士研究生。1998年6月至1999年3月任金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1999年9月至2000年10月任中信证券上海管理总部研发部研究员,2000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基金与机构服务部副经理、研究员。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员
顾建国,副总经理。42岁,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起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中保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保信托上海地区总部总经理兼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朱文革,副总经理。37岁,本科,经济师。1993年6月起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研发部总经理。
宋宇,督察员。39岁,本科,经济师。1993年6月起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张岚,总经理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监。39岁,挪威奥斯陆大学经济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经济师。1997年1月至2004年3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市场研究部经理、宏观研究部经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彭焰宝,基金经理。38岁,清华大学学士,经济师。1994年4月至1999年12月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交所场内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负责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负责海外证券市场投资。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 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18)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 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基金资料。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更换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联”的字样。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公司构建了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文化、控制严密、运行有效的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一)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二)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三)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四)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五)制度建设是基础;
(六)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三、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一)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三)督察员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五、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一)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二)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三)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四)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五)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六)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七)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八)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九)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十)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十一)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十二)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十三)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一)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二)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2、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86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3年末,资产总额为9504.44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拨备前利润95亿元人民币。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二)部门设置
交通银行总行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托管运营处、内控综合处、客户服务处、科技开发处、资产委托处5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分行设立四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交通银行拥有先进的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管快捷处理系统,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规范安全运行。
(三)主要人员情况
张建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常委;1998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1年9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4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基金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2004年6月董事会不设常务董事后,改任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办事处副主任,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6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十九只,分别是: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规模逾500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8)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0)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1)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6)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托管人的;(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托管人更换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交通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交通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交通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交通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交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则》、《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十)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基金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拨打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788)或登陆公司网站(www.glfund.com )查询基金账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以及进行投诉。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