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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上海,房地产经纪业持证经纪人约有2.5万人,而实际从业人员总数可能高达10万人,持证经纪人不足总数的三成。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近日发布的《上海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与管理研究》课题成果指出,截至2002年底,房产经纪行业内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总计712人,只占持证经纪人总数的3%,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已成为制约房地产经纪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据了解,约有一半的公司可能存在租借证书经营的行为。而为防止这种租借行为,本市明令要求公司将执业证书持有者“三金”交纳证明在房地部门备案。但目前由于备案制度主要靠自觉,主动备案的只有6000家左右,大量未备案企业的持证经营情况并不清晰。
业内专家指出,为了解决房地产经纪业长久存在的问题,必须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比如修订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规则,实施经纪人年度注册验证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个人会员挂牌与信息记录制度等。
■警示四种不当经纪行为
1.过度炒作“楼花”:主要是一些代理企业员工,在预售许可证下来前订下多套房子,等价格上涨、签正式预售合同前再抛出,收取差价,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扰乱了正常的供需秩序,助长了房价的过度上涨。
2.佣金外得利:一些中介在委托的客户之间,以控制买卖双方互不见面的方式,压低卖出方的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卖出,获取非法差价;隐瞒真实销售进度,造成“不易销售”的迹象,卖方因此同意降价。
3.利用职业便利欺诈:有意隐瞒重要信息,如房屋质量、房屋产权及他项权利设定等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不当承诺和不当诱导,一些经纪人为扩大业绩,作出一些无法兑现的承诺,如高贷款额度、蓝印户口、投资回报等,引诱当事人“入套”。
4.不正当商业行为:诱使客户签订不规范的经纪合同。如一些经纪机构在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中把成交定为“客户与业主见面”、“客户与业主交换联系方式”或“客户支付定金”等,以此作为收取佣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