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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一审判决广东首例同城资金汇划“时间差”挪用公款案
广东省第一宗利用国有银行机构办理同城资金汇划结算“时间差”大肆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近日在汕头中院审结。吴锡勇、陈运铭、范上乐、史先宜、刘洪南、林清奎、董福源、郑良雄等8名被告人,因挪用公款罪被汕头中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15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8名被告均是汕头市人,除被告人范上乐是社会无业人员,在该案中扮演“金融掮客”的角色外,其余7人均身份特殊,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潮阳市支行和平营业所、中国工商银行潮阳市支行和平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职位大至办事处主任,小至会计员。
“时间差”狂吞上亿公款
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农行、工行、建行、中行等原潮阳市(现汕头市潮阳区)支行和平办事处机构在办理同城资金汇划时,需提交原潮阳市人民银行进行结算。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4日至1998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锡勇、陈运铭、范上乐、史先宜等人相互勾结,利用结算制度存在两、三天内结算的“时间差”管理漏洞,在农行、工行等各潮阳支行的和平办事处分别开立企业账户。并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手段挪用资金到其他办事处账户,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循环套取资金,一般每笔公款被挪用两三天就填平。
“空汇挪用资金”的结果,是导致农行和平营业所先后空汇资金132笔,累计发生额人民币29.2亿元。至1998年9月10日,农行潮阳市支行和平营业所共有1.178082808亿元损失无法追回,其中从被告人范上乐控制的企业账户中流失人民币5800万元。
被告人刘洪南、董福源、林清奎、郑良雄明知被告人史先宜为无业人员范上乐等人办理空汇资金,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审核批准、加盖印章办理汇出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锡勇、陈运铭挪用公款人民币1.178亿元归个人使用;被告人范上乐与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挪用公款人民币5800万元归个人使用;被告人史先宜挪用公款人民币4600万元归个人使用,被告人刘洪南参与挪用公款5600万元,被告人董福源、林清奎、郑良雄参与挪用公款4600万元归个人使用,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日前,汕头中院一审判处吴锡勇、范上乐等8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五年不等,八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同城汇划”漏洞亟待修补
据悉,这宗利用同城资金汇划“时间差”大肆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目前在广东省内尚属首例,在全国亦不多见。该案暴露出几个问题:一是基层银信机构办理同城资金汇划结算的时间过长,一般均要两三天才能完成,使罪犯有机可乘;二是银行内部管理疏于监管,导致犯罪行为实施一年多才被发觉,损失达1亿多元;三是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贪图贷款方便等原因,违反法律规定,将企业执照、账户、印章、盖齐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等借给银行内部人员或“金融掮客”使用,使之成为犯罪分子汇划资金、转账的工具。(记者 王漫琪、通讯员 宿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