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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证监会,它有权对国家法律作出修改吗?这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清楚的。然而,正是证监会它的一纸批复,改变了刚从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这不是对法律的践踏是什么?
6月1日开始实行的《基金法》中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然而,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仅仅就一个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就作出了“基金财产可以买卖(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 复函。
人们都知道,最近股市有两个焦点,一个是电广传媒(00091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以股抵债”,再一个就是宝钢的增发。由于宝钢空前规模的增发,被视为股权分置情况下的又一疯狂圈钱,因此遭到了市场非同寻常的质疑,其增发方案也为许多“机构投资者”所反对,并甚至由此引发了股市的一轮暴跌。面对如此尴尬局面,人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宝钢四处游说“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还千方百计地为能拉“机构投资者”进承销团而创造条件。
有了这个证监会的复函,那些“机构投资者”就愿意进承销团了,宝钢的增发也就不愁没人接盘了,宝钢的股价也自然有人托盘了。可是法律也被如此践踏了。
有人认为要用规范的制度和执法来解决股市的问题,刚刚卸任的前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曾说,证监会要“执法、执法、再执法”。可是如此的“执法”,能解决什么问题呢?圈钱是可以如愿以偿地继续了,可是股市将会怎样,就等着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