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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的金融机构一定会受到惩罚和处置,要控制它们的扩张,甚至要把它们淘汰出局”。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一次会议上演讲时说。据悉,央行正紧锣密鼓地会同证监会和保监会研究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风险补偿制度和寿险投保者补偿制度,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组成补偿基金,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破产损失保险,这些制度会在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后相继推出。这也就意味着证券公司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已经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证券公司整合明显滞后
据了解,管理层已批准海南华银、大连证券、鞍山证券、北京华阳租赁公司、山西华康信托、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等金融机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业内人士指出,它们以及闽发证券将是最后一批再贷款受惠者,以后证券公司关闭破产将可能走上完全市场化的道路。而南方证券因为盘子太大,央行再贷款就有80亿,故而并未列入破产清算程序。
目前证券公司虽有亏损,但与前两年相比,也还不算太严重。但问题是,股市行情已经持续几年不景气,证券公司们积弱已久,任何新的一次打击都将使其积重难返。正因如此,采取积极措施,尽快为证券公司解忧,势在必行。
但分析人士指出,为证券公司解除困境,是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的。尽管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坚冰已经被打破,但这点资金对它们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只能解燃眉之急,不能从制度上给其以有效保证。然而,国内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关闭往往是中央银行垫付。但不管是用财政的钱,还是用央行的钱,都是不合理的,对救活证券公司的作用不大。再贷款属于变相的向社会发放基础货币,可能引发通货膨胀。这也是为什么央行决意尽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因。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行业的整合步伐明显滞后。若考虑到国内证券公司同时还背负着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所以使证券公司整体脱困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注资必须考虑投资回报率,依目前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谈回报完全是不切实际的行为。所以说,证券公司行业应该整合在前,注资在后。通过行业“洗牌”方式进行整合,可以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并将质量欠佳的证券公司“淘汰出局”。
通常的思路是充实证券公司资金,具体来讲无非是三条:一是来一次大的行情,解证券公司于亏损的危难之中;二是增资扩股,利用证券公司的“牌照”价值,让政府、外资、民间资本进入,或者干脆让证券公司上市融资;三是仍然保留目前的证券公司保证金托管制度,放弃正在进行的变革。
业内人士认为,一定程度的资金解救也许是必要的,否则证券公司真的发生大面积破产,不仅本身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还将拖累至银行和股民。但是,光增资扩股,不解决制度问题,仍无助于整个行业的改善。
建立投资者风险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性关闭,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迄今为止,只有广信公司在1999年1月份正式宣布破产。由于违规操作和经营不善,广信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的金融企业,损失将近20亿美元。但正因为损失巨大,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企业破产十分慎重,后来的海南发展银行和鞍山证券等虽然经营不善关门大吉,但并没有直接宣布破产。
证券公司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前提的。据了解,央行和银监会联合课题小组酝酿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提交国务院。目前决策部门正在对细节进行推敲研究,正式出炉已经为期不远。最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可能是: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建立相对独立的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机构。
专家介绍,国外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机构根据存款规模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须向受益人即存款者支付一定限额的存款。
在存款保险制度基础上,证券市场投资者风险补偿机制和寿险投保者补偿机制将得到确立。
市场化退出需立法支持
一位破产法和企业重组方面的专家认为,如何规制证券公司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还需要系统研究解决,也就是要从立法的角度给以规范。新破产法草案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特别规定。破产法规定的是企业的退出机制和程序,而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的其中一个类别,没有必要做特别的规定。
据透露,按草案规定,银行和金融企业破产在一般程序上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但特殊问题“适用有关的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现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性关闭,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这与当前法律环境和司法执法条件有关。而行政关闭后,人们往往会去找政府,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而且助长道德风险。并且,行政关闭随意性很强,法规又跟不上,行政手段与司法发生争议的矛盾经常发生。
该专家认为,新破产法草案中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规定还是预留了足够的司法解释空间的,所以,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是可以逐步地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金融毕竟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金融机构的破产还是不能少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控干预,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大体上也是如此处置。
这位专家最后感叹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证券公司的市场化退出立法工作也需要时间来完成。这就需要一个长期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立法的完成仅仅是初步建立一个框架,填充这个框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