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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目前尚不能参股基金公司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今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中没有对自然人持股问题进行规范,表明自然人目前尚不能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分别对立法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核程序,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终止的有关条件和程序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核程序,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监督管理方式以及监管措施等内容予以明确。
据悉,在制定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同时,中国证监会还起草了《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办法的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新旧规则的衔接问题以及材料报送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以办法为基础,起草颁布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修改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一旦成熟将及时颁布。
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高管人员的范围、中国证监会的管理权限和方式,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等高管人员不同的具体任职条件,审核或备案的内容及程序,基金行业高管人员从事基金业务主要的行为规范,对高管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
据了解,对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执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也将在近期发布相关通知予以明确。同时,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有关督察长、基金经理等人员的管理规定,待成熟后将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