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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9月26日央视报道,为了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04年9月27日至10月15日,小股东将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其中涉及对独立董事的去留、再融资的议案、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这将首次实现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参与决议以及制约大股东因“一股独大”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从而有可能改写中国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中“公平”这一重要原则的现实状态。此消息被业内人士认为其意义不仅在上述消息本身,就目前股市而言将形成明确的利好兑现预期,有助于稳定已经唤起的市场人气。
之前有专家指出,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在国外是十分普遍和成熟的。在我国,由于"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现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被非流通股股东控制,控股股东有可能通过合法控制股东大会而做出不利于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因此有必要根据认购方式、认购成本等重新划分"类别股份"及"类别股东",即分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并借此完善表决制度。
名词解释:
所谓类别表决机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由各个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机制。
关于就《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我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4年9月27日至10月15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将对《若干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颁布实施。
请于2004年10月15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hui@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5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