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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有消息称,某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成为首家可以从事企业年金受托人业务的商业银行。
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尚未正式发布,该消息在银行界引起轩然大波。
9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基金监督司有关负责人称,根据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包括受托人在内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其准入的行政审批均由劳动保障部商中国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劳动保障部审批认定。截至目前,该部尚未受理任何机构(包括银行)有关受托人资格的申请。
该负责人指出,无论是按照《信托法》还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商业银行自身均不得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如果商业银行同时兼任企业年金受托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则在制度上存在缺陷,无法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该负责人透露,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鼓励招商银行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也曾与银监会就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年金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进行过磋商,但从未批准过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对外开展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试点。
此前招商银行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负责人确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要做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想法,但被后者当场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