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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总在风雨后
9月“国九条”猛然提速,使得中国公众投资者在经历了漫漫四年熊市折磨与无数次重创后,终于迎来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五道“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金牌。
26日,股市重上一千四百点后,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与银行开设基金、QFII加快审批节奏、七部委联合推动长期资金入市等三大救命铁令相比,包含五道金牌的《若干规定》无疑是一贴治病良药。
“背靠国九条,中国证监会不仅要救市,而且要治市。在救市成功后有序清肃市场,出台一系列保护社会投资者利益的制度,这是非常明智的决定。”金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认为。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若干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系统的监管立法年。
五大金牌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发布虚假信息,小股东欲告无门、欲哭无泪的种种事件在国内证券市场十分常见。而中国人寿被SEC指责为刻意隐瞒信息的丑闻,在中国更如家常便饭,似乎不值一提。
面对如此行为扭曲的市场与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现实,2003年,中国证监会不得不重视投资者呼声,开始策划一整套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
2003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严格禁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然而,令行不止,占款之风愈盛。
截至2003年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企业已经由600多家增加到了800多家,占用资金数额也由900多亿元跃升到1000多亿元。其中,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达到577亿元,其规模竟相当于100家电广传媒。
矛盾集中于,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博弈中,持股分散的流通股股东几乎没有说话的权利,大股东可以无视流通股股东利益,任意选择对自己有好处的决议。
市场急需一份能体现流通股股东话语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出台。
千呼万唤中,《若干规定》中应运而生。这份引起社会各界高度称赞的《若干规定》亮出五道金牌:
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
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
李康认为,“《若干规定》出台,代表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理念发生挪位,与美国SEC一样,中国证监会更像是中小流通股股东的代言人、守护神。”
“显然,五套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度推出的合力将比分散出台的效力更猛,这是中国证监会乐意见到的效果。”申银万国人士分析。
众多专家认为,五块金牌中,最能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提高他们话语权的应是第一款制度——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即分类表决制度。
《若干规定》要求“当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或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这是五项制度中最有实际意义、突破性的制度,”李康认为,“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等不良行为。”
他认为通过类别股东间协商议价这种市场化的方法,可以达到多赢的结果。
在证监会抛出的第一块金牌中,还规定了对分类表决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有利于收集股民意愿的网络投票制度与累积投票制度。
当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流通股股东可以把自己的表决权集中起来使用,选择能代表股民利益的独立董事、董事或监事。
其次,证监会使出的第四招“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被业内人士理解为配合国资委对上市公司采取强制分红规定的左右拳。
9月9日下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主持了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报告会,他在总结发言中提出,要配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分红。国资委准备对下属企业的利润考核指标中加上“分红利润”这一条。
记者从上海证交所了解到,为了建立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市场机制,上证所正加紧筹编上市公司红利指数。
申银万国人士认为,在这套制度内最具典型意义的要数最后一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这是一项十分强硬的条件,可以说是对占用上市资金的大股东欲以股抵债的冲动给予有力回击,也给大股东还款规定了一条新路径。
而李康提出了质疑观点:“这项制度看上去是保护流通股利益,但客观上有抑制已发生挪用事件的大股东分红冲动,那些大股东会反复琢磨政策,寻找有利的趋向。”
当然,如果有国资委的强制分红措施配合,则可以得到很好的弥补。
齐力配合
在国九条的引导下,证监会的五道金牌得到了自上而下的各方拥戴与齐心配合。
国资委出台强制分红政策在即,上证所又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季报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显而易见,这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举措。
更令人鼓舞的是,国九条与证监会《若干规定》的初衷“保护投资者利益”思想已慢慢延伸至立法高度。
国务院法制办人士透露,为落实“国九条”,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关联交易规范、股东对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等)、股东权益保护(增加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诉讼、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上市公司融资制度、公司合并与重组、小股东回购请求权作出相应的改动。
他表示,在《公司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工作应进行协调,那么,上述涉及保护流通股股东内容的改动,也可为《证券法》的修改提供借鉴。
治表与治根
没有一项制度能100%完美,无丝毫漏洞。
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监管层的态度十分明智与谦虚:希望社会各界集思广益提出意见,并在10月15日之前把意见反馈至证监会。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周到表示,从现实角度看,解决中国股市的股权分置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不会在短期内解决。
唯一遗憾的是,有关股权分置问题在《若干规定》中没有一丝提起。而不少专家认为国家制定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不仅停留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场上,更为保证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非流通股转向流通股的问题上有足够重的话语权。
申银万国研究所人士认为,《若干规定》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实质上留了一根尾巴,把股权分置问题很好地含括在内。
而分类表决等五大制度是缓冲性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股权分置现实下的投资者与非流通股东的冲突与矛盾。
李康的评价是,《若干规定》着实是证监会治理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有利措施,体现了证监会站在投资者一边的积极立场。
“坦白讲,尽管缓和了流通股股东的情绪,这种治病方式依旧治表不治根,”李认为。
再融资各方博弈的问题,大股东挪用资金问题,归根结底是股权分置问题。即使是业绩良好的蓝筹股,当他们进行再融资时,依旧会出现不注重投资者利益的扭曲现象。
“上市公司股价好坏与公司高管的地位、收入无关,那么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他们行为必然扭曲。”
李康说,如果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根本不需要监管层出台针对非流通股股东强权的制度,事情自会迎刃而解。
此外,李康提醒在实施类别表决制度时,要防止被人滥用表决权利而造成市场效率低下的潜在问题,这同样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他建议在这方面需要多加研究,并出台相关细则。
“2004年是中国证监会摆正自身位置后,推出各项重大制度最集中的一年,可谓是前所未有的监管立法年。”申银万国人士分析。
预计这一趋势会随着证监会逐一落实“国九条”而持续很长的时间。因为,有效的监管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奖惩分明的制度上。
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涉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政《若干规定》推出后,证监会还会联合其他监管部出台一系列制度,范围涉及分类表决制度与累计投票制度的细则,再融资制度改革、保险资金入市制度、QFII暂行管理办法修改、降低印花税与红利税,以及证券公司债券暂行管理办法修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