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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0月15日的逐渐临近,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工作也接近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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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股权分置这一股市顽疾,市场各界人士曾设计了各种“全流通”方案,然而证监会一直未明确表态。但《若干规定》的发布,意味着证监会首次向股权分置问题开刀。对此,证监会的解释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但是有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说,《若干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完善了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二是通过制度安排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借机破解全流通难题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票市场中一直存在着“股权分置”的问题,即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股不同权”现象。业内人士测算,为了获得同样的股权,流通股股东所付出的价格大约是非流通股股东的10倍左右。目前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约占三分之二的比重。长期以来,由于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上市公司往往被非流通股股东控制,流通股股东在重大事项表决等方面“人微言轻”。股东大会最终演变成了大股东会。同时,非流通股比重过大也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乱担保、侵占公司资金等现象屡屡发生。
因此,实现股份全流通一直被视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必然选择,但是实行“全流通”就意味着股市的流通股本将增加两倍左右,面对国有股减持曾带给市场的冲击,管理层不得不慎重考虑。尽管此前曾有业内人士披露多个“全流通”方案,但管理层始终是三缄其口。
“相比之下,管理层更倾向于在市场广泛认可的基础上通过某种‘全流通’方案,以免为此承担政策风险。”一位据称跟管理层有过实质接触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说。
事实上,《若干规定》的出台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这种说法。《若干规定》中指出:“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业内人士分析,这实际已经包括了“全流通”方案的表决,即在未来上市公司推出所谓的“全流通”方案时,必须经过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通过。如此一来,不仅把“全流通”方案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而且管理层也可籍此避免沦为众矢之的尴尬处境。
类别表决应对“一股独大”
9月1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要求抓紧落实“国九条”,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是“国九条”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在“全流通”方案尚无法在短期内出台的背景下,为了解决股权分置带来的问题,证监会只能求助于制度安排。《若干规定》中,要求上市公司就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关系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决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即实行所谓的“类别表决机制”。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制度有助于恢复股权平等原则的真意,提升在经济实力、持股比例、表决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地位。
为了进一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切实保护以中小股东为代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若干规定》中还指出,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等。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周到表示,从现实角度看,解决中国股市的股权分置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他同时说,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要更好地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中小股东自我保护的有力武器,合理的制度创新是必不可少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若干规定》仍属权宜之计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尽管大多数被访者对《若干规定》给予了肯定,但是也有业内人士对此并不以为然。
“严格地讲,这些规定只是对股权分置带来的问题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某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说。
更有业内人士指出,《若干规定》一旦实施,还可能带来其他问题。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要警惕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还要当心某些主力机构利用赋于流通股股东的权力,加大炒作力度影响股价。例如当某机构持有的流通股达到相当比例时,它可能以此挟迫上市公司推出更优厚的分配方案,来配合其二级市场的炒作和出货。
面对种种疑问,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认为,如果一步到位地解决股权分置还较为困难的话,那么以一个个较小的突破逐步趋近总目标,也不失为较为稳妥、现实、为市场所能接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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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类别表决机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由各个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机制。实施《若干规定》,证监会把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时也可成功地把自己从“全流通”的泥淖中抽身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