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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高度关注的湖北“钟祥投毒案”近日又爆新闻,曾被羁押两年之久的潘楷等四名老师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遭到了检察院的拒绝。而在此前,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同样被拒绝。潘楷等人的遭遇让人深感困惑,既然司法机关已经宣布撤诉、撤案,那么,从逻辑和法理上看,此前对他们的拘捕和关押就应该是错误的,他们就理应获得国家赔偿,当地的公安局和检察院怎么能够“拒绝”公民的合理要求呢?
说来令人难以置信,在谈到“拒绝”的理由时,钟祥乃至荆门的某些司法机关暴露出严重的法盲倾向。钟祥公安机关以有罪推定的方式确立嫌疑人,其后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破案”,这在法院的审讯过程中、在后来大量的新闻报道中已经被证实,公安机关没有深刻反思自身的程序违法,却断言三年前的刑事拘留是合法的。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刑事拘留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不是错误的,那对潘楷四人予以撤案不就是错误的吗?不就成了纵容犯罪?是不是在他们看来,潘楷等人仍然是罪犯,只是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思维方式不是有罪推定又是什么呢?
钟祥检察院的拒绝理由更是令人啼笑皆非。该院出具的“刑事认定书”援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认为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因此不能给予国家赔偿。这样的推论不仅在逻辑上是荒唐的,在法理上也是极为错误的。潘楷等人的“虚伪供述”明明是吃打不过、违心作出的,这一点世人皆知,为何唯独检察院装作不晓?伪造有罪证据的明明是少数公安人员,怎么反倒嫁祸于潘楷等受害者?对于投毒这样的重罪,谁会自己捏造证据去“认罪伏法”呢?
明明是抓错了人、捕错了人,公安和检察机关却死不认账;明明存在着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进行监督和查办,却把“伪造证据”的名头安在了受害人头上;潘楷等人无辜被关押两年之久,险些走进了鬼门关,却无法获得国家赔偿。“钟祥投毒案”就像一个活生生的标本,暴露出基层司法体制、机制的种种弊病。
潘楷等人的遭际反映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软弱无力。在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中,蒙冤的麻旦旦仅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让整个社会愤慨不已。但是相比之下,麻旦旦比潘楷等四位老师还要幸运得多,毕竟抓错人的泾阳县公安局还是认账的。一再遭到拒绝的潘楷等人如果想得到国家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观察某些“上一级机关”的表态,潘楷等人能否如愿以偿,还很难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