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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道理可以告赢厂商,可官司打到最后输的仍是叫冤的消费者。对此,沪上有关法律专家昨天点拨说,消费者输官司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手头往往缺乏有证明力的证据。他提醒消费者,平时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索要和保管四类完备的重要证据。
-发票。发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及消协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起诉的首要条件和重要证据。发票上应当包括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开票时间、商品规格(或服务内容和种类)及数量、单价,以及经营者的公章、经受人的签字或盖章等内容。白条、简易收据等非专用发票或不盖公章的发票,证据力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
-说明书。商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提示说明书,载明了该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接受该服务应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文字材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查找、核对并及时留存,以便今后碰到纠纷或诉讼时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合格证。商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要求,并通过了质量合格检验的凭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销售的商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尤其是家用电器等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如果所购商品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可凭借合格证与不负责任的厂商交涉。
-保修卡。保修卡是厂商提供给消费者维修商品时的凭证和依据,一旦在保修期内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拒绝服务或在服务质量上敷衍了事,消费者就可凭保修卡与厂商论理或打官司。但保修卡上应如实填写修理项目、时间及维修人员的签名等,否则将会缺乏证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