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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日前以第11号主席令的形式公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将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保监会自成立以来,以主席令形式颁布的第一项保险统计规章。《规定》共分为8章45条,主要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要求中国保监会建立统计责任人制度,即保险机构应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并采取措施保证统计信息的一致性。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保险机构负责人对统计信息不得违规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发现统计信息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统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实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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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增加了对保险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奖惩内容。对于在保险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揭发、检举保险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将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而对于迟报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或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甚至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将给予警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处罚。对于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统计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或超越权限,自行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