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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先生2003年5月在湖北国盛实业公司购买别克赛欧轿车一辆,同时在某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购买车辆保险(通过代理公司购买)。
2003年6月30日,闻先生将车辆借给公司同事使用,在107国道江夏区段因避让逆向行驶借道超车的大货车不及而发生意外事故,当时立即向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报案,并由某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江夏区交通大队及湖北国盛实业公司共同定损金额40607元,车辆修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当事人闻先生垫付。
2003年10月10日车辆修复后,当事人向某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递交理赔材料,近一年来,当事人多次催问理赔结果,但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投保人很是气愤,通过互联网向胡涛律师咨询相关情况。胡涛律师听取了投保人的介绍后,仔细分析了投保单,列出该案的种种疑点,当事人闻先生听后,感觉柳暗花明,委托胡涛律师处理维权事宜。
胡涛律师向保险公司发去一封律师函,在函中明确阐述该案的事实经过和利害关系,第二天,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经理即打电话给胡涛律师,称理赔部没有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任何理赔资料。胡涛律师指出,当事人手中有一张某代理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送达签收单,证明投保人已递交了该理赔资料。保险公司经理听后自知理亏,尔后胡涛律师又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该案的利害关系,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该案的要害,理赔部经理当即表示是保险公司的过失致使理赔资料丢失,同意理赔。保险公司还认可了由于自己的疏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向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
胡涛律师使该案在没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得到圆满的解决,闻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