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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出《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消息 11月15日起,证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高管人员选聘议案或者提前解聘议案前,应当将议案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其中,涉及董事长、总经理的选聘或解聘议案,相关派出机构应征求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意见后答复。
这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的《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通知就《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实施中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
通知说,《办法》施行前,中国证监会仍按照现有规定和程序受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谈话工作底稿》进行谈话并出具鉴定意见。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高管人员在《办法》施行后将直接列入高管人员数据库,同时在《办法》施行后5年内可累计3次参加资质水平测试,3次测试均未通过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并不得继续担任高管人员。
通知要求,《办法》施行后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填写新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书面申请材料3份(至少1份原件)以及软盘1张,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考察、谈话,并将谈话工作底稿、书面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高管人员任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说,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将进入高管人员数据库,各证券公司及有关单位可在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查询高管人员数据库,从中选聘高管人员。
通知还要求,证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30日前将现任高管人员名单、职务、职责分工等情况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应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将上述情况转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