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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巧宁)为配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日前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发布了《通知》。《通知》对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
《通知》指出,《办法》施行前(即11月15日前),证监会仍按照现有规定和程序受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高管人员在《办法》施行后将直接列入高管人员数据库,同时在《办法》施行后5年内可累计3次参加资质水平测试,3次测试均未通过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并不得继续担任高管人员。
《通知》明确,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只能推荐一人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和外籍人士)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需遵守相应的特别规定,如未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的,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取得境内证券业执业资格;境内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高管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高管人员总数的5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