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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要60周岁以下 女性55周岁以下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今天上午,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标准和出租车司机客运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对出租车司机客运资格要求: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经培训考试合格;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