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许志峰报道: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最近在接受采访时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在反复修改完善后已经完成。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等,同时结合我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
据悉,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基本法”。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我国当前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尚明介绍,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坚持了既要立足于国情、又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原则,同时还要体现出我国对外开放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