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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 (记者张煦革继胜)《国内游合同范本》昨天出台,12月1日起推行使用。
新出台的《国内游合同范本》明确规定旅行社在填写旅游线路的同时,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在主要旅游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实际游览时间未达到约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就行程中购物的最高次数作出事先明确,并注明购物场所的主要经营品种,以
便于旅游者监督合同的履行;旅游团变更行程,需三分之二游客“举手”;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在合同中协商按解除合同或转至其他旅行社等方式解决,而且,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事实上,旅行社也对合同示范文本“叫好”。北京春秋国旅总经理杨洋告诉记者:“旅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对游客也有约束,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这一条款也是为减少我们和游客双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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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将继续点评“霸王条款”
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游合同范本的正式推出对旅游消费者来说“意义重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存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侵害不是个体而是不特定多数,加大对这种条款的整治力度对消费者而言是令人鼓舞的。”
张明说,此前,北京市消协对旅游行业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进行的点评,目的就是为了引起主管部门关注,引起社会关注,以达到推动规范合同文本进程的目的。他表示,市消协今后还会选择有代表性的“霸王条款”继续同行政机关合作,直至侵权现象得到消除,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