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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酝酿阻力重重 反垄断立法争议中破阻前行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1月6日09:42 来源:[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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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酝酿阻力重重 反垄断立法争议中破阻前行
不少大企业都有垄断的背景。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酝酿,如今终于走上快车道

  近日从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传出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同时结合我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事实上,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有关部门就已经开始酝酿起草《反垄断法》。一步关系到市场竞争规则的法律缘何经过如此漫长的“孕育过程”?

  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秩序

  “中国的市场面临全面开放,要求我们必须有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反垄断法学者吴炯教授说。

  吴炯教授是我国最早研究反垄断法的主要学者之一,曾在国家工商总局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

  吴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参加WTO以来,直面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经济全球化、高科技迅猛发展,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情势下,要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技术经济竞争与合作,必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制定与国际市场相通的竞争规则和反垄断法。

  对于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国内有关专家早已有过详细的论述。

  有专家表示,针对当前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的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外国资本、外国企业进来以后,也会对我们国内市场秩序带来非常大的压力。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吴韬博士曾表示,跨国公司在国外有了很长时间的历史,都有非常多的应对反垄断的经验,本身也实施过反垄断的行为,同时可能也与国外反垄断调查机构打过交道。像微软已经受过美国司法部反垄断调查,这些企业到中国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就会如鱼得水,我国急需立法加以限制。

  也正是基于上述重要意义,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立法进程曾经充满争议

  由于历史的和意识形态的原因,我国直到1980年10月17日才由国务院首次就反垄断问题作出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对现行规章制度中妨碍竞争的部分,必须进行修改,以利于竞争。

  1987年,我国就讨论制定《反垄断法》。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反垄断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由陕西省31名代表提交的“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议案曾被列为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一号议案”,引起广泛关注。但是由于涉及经济关系比较复杂,该法草案迟迟未能完成。

  反垄断法议案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曾经遭到一部分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反对,曾出现“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的反对意见。

  据吴教授介绍,具体反对意见有以下几种:我国商标法、广告法等都有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条款,没有必要再搞了;

  我国资本刚开始积聚和集中,没有大企业可反;大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有什么可反?

  反垄断立法与发展“规模经济”有矛盾;

  有人说“行政垄断(可能指行政集中管理)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也有人说中国反垄断主要问题就是反行政垄断;国有企业怎么办?

  “由于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将立法工作分配到了各部委,而很多部门的立法经验不足,并且立法时会更多偏袒各自部门的利益,因此也导致《反垄断法》长期不能出台。”一位从事经济立法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学者王晓晔曾撰文指出,反垄断法长期没有出台,最主要的阻力是来自行业和政府部门,中国反垄断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些行业的抵制。一些在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出于自身的既得利益,即便不是公开反对反垄断立法,也会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

  行政性垄断面临“终结”

  反垄断立法阻力在一定程度上来自于行政性垄断部门。阻力的产生,正是因为反垄断法要在一定程度上终结行政性垄断。

  有专家指出,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而行政垄断也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一种垄断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现行法律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就逐渐暴露了出来。

  商务部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陈丽洁博士指出,反垄断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包含在调整范围之内。她表示,缩小适用除外的范围是各国反垄断法发展的一种趋势。例如,公用事业(含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近年来,许多国家在这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放松管制,允许新的竞争者进入,同时限定这些行业适用除外的行为范围,即并非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所有行为都适用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样要适用反垄断法。对这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继续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中国反垄断立法既要将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限制的经济垄断和自然垄断纳入调整范围,也要将中国转轨时期特有的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吴炯教授则认为,国家目前已经将不少行政垄断行业的各环节进行分解,引入竞争。但她同时认为,对行政性垄断也不能一概而论,一些必要的自然性垄断行业,比如造币厂等等,由国家来控制是必要的。国家垄断与反垄断法并不矛盾。

  专家谏言

  应设立专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尽管《反垄断法》的出台已经走上了快车道,但在将来由谁来执行这一工作目前仍然是一个问号,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但建立能够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环境,而是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机构,反垄断法不过是一纸空文。

  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还要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需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建立一个有效的、具有相当独立性和足够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保证反垄断法得到有效和统一的实施。

  曾经有人质疑,这次新设立的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况且它目前也不具备执行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的权利。

  而据一位曾经参与过《反垄断法》制定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在反垄断法究竟由谁来执行方面,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之间也存在着分歧。毕竟无论是谁能够执行这部法律就意味着谁将拥有这一部分权力,目前两家机构都在争取成为这部法律的执行者,该人士表示。

  有专家建议,反垄断执行机构分为两套,一套是中央执法机构,负责处理全国和地区间的竞争与垄断问题,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对反垄断进行调查,以及进行相关的行政裁量。一套机构是地方执法机构,负责处理地方和区域性的竞争、垄断问题。同时,在反垄断过程中,应制定民事、刑事制裁措施和司法救济规定,应该更多地发挥司法机构的作用,法律允许垄断受损者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不应拒绝受理正当的反垄断诉讼案件。这样,《反垄断法》就可以通过竞争政策、政府的反垄断调查与裁定、当事人的反垄断诉讼等不同层面功能的发挥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公平和竞争秩序的目的。

  相关报道

  工商总局调查跨国公司

  部分国外品牌因市场占有率高被“点名”

  国家工商总局经过历时近1年的努力,于今年5月完成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国家工商总局在报告中认为,规制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最有效办法是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因为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在监管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上才存在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局面。

  “在华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有的还占据绝对垄断地位。”“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时有发生,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的报告认为。

  从相关调查情况来看,跨国公司在其所投资领域市场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比如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产品、利乐软包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都高达95%;柯达公司控制着50%以上的胶卷市场,而随着柯达入股乐凯,市场优势地位将更加稳固。

  跨国公司利用其在市场中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资金和管理优势实施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搭售和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是其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例如,一些城市的外资大型超市滥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商场海报费、堆头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同时,还强制供应商购买餐券在其开办的酒店用餐,强制要求供应商在中秋节购买一定数量的月饼;以种种借口拖延供应商的结账时间等。

  为了占领市场份额,排斥竞争对手,跨国公司还经常使用低价倾销手段,实行掠夺式定价。而这种手段,在我国市场时有表现,如某跨国公司在我国国产软件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同类产品。

  国家工商总局在报告中指出,跨国公司还经常使用拒绝交易和独家交易手段,限制市场竞争。其中,在知识产权领域,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在该领域的独占权进行拒绝交易,即知识产权人利用其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

  该报告推出后,“哪些跨国公司涉嫌在中国垄断”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一些大企业成为关注对象:比如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95%的微软。国家工商总局的这份报告还对一些跨国企业进行点名点评:在感光材料行业,柯达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50%,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轮胎行业的子午线、米其林、普利司通等品牌均被提及;在手机行业,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国外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2002年)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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