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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拉开了为期一周的“湖北省反洗钱宣传周”的序幕。这是1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中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年报》之后,央行武汉分行针对中西部地区反洗钱的新动态所采取的宣传攻势之一。据了解,这种专项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随着中国政府对反洗钱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前在沿海省份流动的地下黑钱逐渐开始向中西部省份渗透。由于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较沿海地区薄弱,加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迫切需求和监管的相对滞后,中西部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引起了洗钱分子的注意。
黑钱流向中西部
据记者了解,央行武汉分行自去年3月以来,在湖北地区共查明11笔人民币可疑交易,涉及金额数千万元;报告大额和可以外汇交易上万笔,涉及金额几十亿美元。湖南省到今年5月止也查明人民币可疑交易5起,涉及金额数千万元。
事实表明,反洗钱没有真空地带,不管是在东部沿海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完善反洗钱机制,加大对洗钱的打击力度都是迫切需要的。
广东潮阳的一些骗税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汇到新疆伊犁,再从伊犁的银行提款到乌鲁木齐的外汇黑市兑换成外汇,然后辗转打入香港的银行,最后从香港把外汇汇入潮阳。据调查,仅2000年2月至10月,从潮阳汇到伊犁的黑钱就达100多亿元。
“对于沿海地区来说,洗钱更多的表现为资金外逃和流出,而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一个新的苗头是,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内陆地区急于招商引资、对投资人和资金来源审核不严的漏洞,将境外的黑钱以外商的身份投入内地的投资项目,取得合法的外衣。”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说。
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洗钱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手法的多变性,已经暴露的洗钱案可能只是冰山的一角。
反洗钱风暴
2003年中国政府对洗钱行为开始重拳出击。去年初,央行连续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均针对洗钱犯罪,并已于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央行成立了反洗钱局。今年4月,组建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反洗钱情报的接收和分析工作;为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的反洗钱协调工作,还建立了以央行牵头,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
今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充实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机构,使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6个增至23个,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二十三个部委成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进一步扩大了反洗钱监管领域。
至此,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中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年报》就是我国实行全面反洗钱机制一年后对这一工作的全面总结。
反洗钱体系尚待完善
“实际上,由于反洗钱工作才刚刚开始,我们的一线员工经验不足,对于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确实比较弱。”武汉一家商业银行资财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坦陈,“另外出于维护客户关系、为客户保密的考虑,也使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上报可疑交易感到有些为难。”
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央行有关反洗钱的规章在规定金融机构有反洗钱义务,必须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实行上报制度的同时,却无法免除其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不能尽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商业银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央行的部门规章,这使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陷入两难。
一位从事反洗钱研究多年的学者向记者指出,从立法和执法角度而言,我国的反洗钱法规“空白地带”和“空白点”还有很多,反洗钱体系尚待完善。
据他研究,我国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利于统一协调。由于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部门,还涉及众多执法、司法部门,这些都不是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所能够约束的。他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颁布《反洗钱法》,来统一调整和协调与反洗钱有关的各项权利义务。(国家《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计划2005年初《反洗钱法》法律草案将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
此外,我国《刑法》对洗钱的上游犯罪定义也过于狭窄,只将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类犯罪界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实际上如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犯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比以上四类犯罪更甚。
再有,配套法规中存在很多误区和空白。如对于追缴赃款,我国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赃款的流向多种多样,出现了投资办厂、购买股份、合作开发、购买经营权等多种新的洗钱方式,追缴这些“黑钱”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
在现有的反洗钱法规中,对于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还没有涉及,对与洗钱密切相关的现金密集型行业,如房地产、法律服务、会计行业也没有作出规定。专家指出,缺失这些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