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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新闻记者采访权的保护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1月7日22:03 来源:[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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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

  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采访权的权源来自自由表达权延伸出来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享有与行使有多种形式,但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目前,记者在实施采访权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被拒绝、被腐蚀、受干扰或威胁、被殴打伤 害、被驱逐或“封杀”以及滥用采访权等等问题;记者的采访权能否实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其他诸多权利的实现,因此,保护采访权的实质是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

   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访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

  新闻回放

  记者采访被拒可告“官”

  据10月10日《南京日报》报道,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起草之中。该法一旦颁布,行政机关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行政行为信息则要承担违法责任。以后对于新闻单位就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采访要求,行政单位千万别轻易对媒体说“无可奉告”,因为正常采访被拒绝,记者可告“官”。这部由国务院起草的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之中。该法规一旦生效,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杨悦新)

  近日,一则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法”的消息,又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在记者采访权上。据悉,正在制定中的该法规定,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无疑,这意味着多年来没有解决的新闻采访权法律保护问题,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相应解决,同时也意味着在现代传媒时代,记者的采访权相应地也被赋予了新的使命与内容。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

  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

  记者:在现代传媒时代,采访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或权力,学术界有多种提法。据说,我国学术界就有五种观点:一,采访权是“第四种权力”;二,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三,我国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具有双重属性特征,其主要属性是自由权利,但在有些情况下又有某种权力的特征;四,新闻采访权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体权利,更不是二者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五,新闻采访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政治权利。刘教授持何种观点?

  刘斌:我赞同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利的提法,但要补充说明的是这种权利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所以完整的提法应当是: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

  记者:也就是说,您认为采访权兼具了社会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双重属性。为什么?

  刘斌:首先,采访权不能等同于知情权,采访是实现知情的手段,采访权的行使只是为了知情权的实现。公民要做到知情,就需要有信息来源;信息从何而来,渠道虽然有多条,但通过媒体获悉是最常见、最方便、最主要的方式;媒体如何获取信息,就要靠记者的采访。因此,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权利是个体权利的集合体的话,那么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就不难理解了。

  其次,采访权与普通民众的私权也不同,记者的采访不是只为某一个体,而是为了公众,是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类最新信息的认知,目的是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记者的采访实质上是在代表公众行使一种职权,因而采访权同时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换句话说,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需要借助大众传媒来实现,人们通过媒体了解国内外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人们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于是,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不仅仅是其本身的权利,而是社会大众在行使言论和出版的自由。

  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

  记者:从知情权的内涵和本质上看,公民知情权的获得,首先需要政治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需要了解政府决策、施政及各种工作情况的信息,了解立法和司法情况的信息,了解与其利益相关的其他各种社会信息。那么,对于公民而言,享有与行使知情权的基本形式大概有几种?

  刘斌:大概有三种:一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自由地选择、获知各种信息。这是实现知情权基本的、普遍的形式,属于自由权的实践范畴。就一般情况而言,当知情权以自由权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时,国家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义务人处于“被动”状态,公民既不能被强迫接触法律禁止接触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晓法律许可知晓的信息,否则便构成了对知情自由的侵害。

  二是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团体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在这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公民要求国家的有关部门或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但却具体规定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和有关的社会组织告示公众或向公众传达信息的职责与义务。与这种权益现象相联系的法律关系所直接保护的,往往是公众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利。

  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义务人为其获知信息提供服务,或依法诉请行政、司法部门排除侵权损害,救济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公民在提出上述权利主张时,只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具备主张权利的要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就能平等地获得有关的知情权利能力。

  记者:也就是说,知情权的实现有多种途径。

  刘斌:但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最直接、最迅速、最多的情况是要依靠新闻媒体。换句话说,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而新闻媒体要肩负起这一使命,就离不开记者的采访,记者的采访权就源于此。

  法律是保护采访权最有力的武器

  记者:长期以来,记者在实施采访权的过程中,被拒绝、被腐蚀、受干扰或威胁、被殴打伤害、被驱逐或“封杀”、以及滥用采访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才能实现有效保护采访权正当而顺利行使的目的?

  刘斌:法律保护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保护采访权,首先要从法律上保障记者的人身权。记者如因正常采访而被打,打人者侵害的实际上是双重权利:一是自然人的人身权,这属于私权范畴;二是记者的采访权,亦即公众对新闻事实的知情权,这属于公权范畴。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受到伤害、关押等侵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这种公权利,也侵害了记者的人身权这种私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方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采访权受到的侵害,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侵害采访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新闻采访权亟须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的保护。

  记者: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和提出内部工作要求等方式加强了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保护的力度。一些地方也试图以法规的形式,对记者的采访权加以保护。

  刘斌: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了六条要求,就是司法机关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行使新闻批评权利、履行舆论监督责任的有效保护措施。这对于那些无视新闻单位的批评监督权利,侵害记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者,则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该条例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一些地方也采取行政规定的方法保护记者的采访权,例如新疆伊宁市《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新闻采访实行首问负责制,面对记者不得“无可奉告”,“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新闻采访,更不得出现辱骂、推搡记者及没收、损坏采访器材等不文明的过激行为。”这项《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上述要求、规定、条例对新闻采访权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保护措施仅仅是地方的或行业的。因此,解决对新闻采访权保护的根本在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采访权的性质、范围、方法、手段,将新闻采访纳入法治的轨道,使新闻采访真正有法可依。

  记者:正在制定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采访,拒绝公开有关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将从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律保护采访权的空白。

  刘斌:是这样,但愿这能成为完善我国新闻立法的一个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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