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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责任
表达自由在诸多发达国家是人民重要的权利,并受宪法的保护。中国宪法中也明确指出:“中国人们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日本宪法“保障人们集会、结社以及言论、出版等其他一切表达自由的权利”,美国“(联邦议会)不可以限制言论及其出版自由,不可以侵犯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求救济的权利”。
但是,无论什么样的自由都是与“责任”相伴相生的。特别是在言论自由这点来看。不仅是报纸报道,所有媒体的报道都应当同时兼顾自由与责任,它们的关系就好像硬币的正反两面。
当然,报道的社会责任论的想法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起初的那个时代将“报纸的自由”等同于“报纸发行人的自由”。收取别人的钱财帮别人说好话,大书特书一些莫须有的报道像这样毫无责任感的报纸发行人不是少数。报纸也要有责任感,报纸发行人开始站在“责任”的角度上思考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是二战之后的事情。
但是,进入20世纪后期以后,新闻报道的写作又遇到了新的难题。由于人们人权意识的空前高涨,新闻报道的写作变得敏感起来,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也就是说,即使报道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但是被报道人不想为人所知,即报道了别人的个人隐私,报纸就会收到攻击,遭到抗议。举例来说,关于火灾的报道。这作为人们身边发生的事情,以往的报道内容自然就会写到:某年某月某日何时,在哪里谁家发生了多大的火灾,伤亡情况如何,他们的名字是什么,火灾原因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但是,最近如果刊载这样的报道的话,遭受火灾的当事人可能就会跳出来抗议,说是报道这些东西是侵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人们的权利,那么这时候这种权利与言论自由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公正、正确就是全部吗?
媒体往往为了深究犯罪的过程、原因等问题,不仅仅会采访加害者、受害者,当然他们也不会放过他们的邻居等相关的人。很多时候,日夜媒体占据在受害者住所的周围,凡是有人出门,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拿摄像机拍摄、追踪,各地甚至都发生过因此而导致邻居出不了门的情形。
举例来势,日本在和歌山市曾发生了一起咖喱杀人事件。在当地的一次节日聚会中,有很多人莫名其妙地生病甚至死亡了,后来发现他们在当天都吃了有毒的咖喱饭。犯罪嫌疑人是一对夫妇。这件事情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从而有更多的媒体蜂拥而至。然而人们并不是仅仅去采访嫌疑人夫妇,而是纷纷跑到受害者家中进行“深度采访”。这样对受害人造成了第二次巨大的伤害。
个人隐私权是绝对的吗?
在日本可以把人分成两类,即“公人”和“私人”。所谓“公人”就是政府官员,“私人”就是普通老百姓。任何人都没有肆意公开“私人”的个人隐私的权利,但是对于“公人”,情况就不同了。由于他们是为人民、为国家服务的公务员,他们的俸禄来自于纳税人的税金,所以他们就仿佛生活在玻璃房子里,一切行为都要光明正大。因而,在日本、美国等国家都有这样一个原则,即“公务员无隐私”。也就是说,对于“公人”的个人隐私在法律上与常人不同是给予特别对待的。如果,“公人”以某事是个人隐私为挡箭牌可以进行隐匿的话,那么选举人的权利将会面临莫大的危机。
今后我们既要充分尊重人们的个人隐私,同时也要坚持言论自由,如何把握好两者的尺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何以保证报纸的责任感
无论哪个国家,大多数公司都一个可以称之为公司“经营理念”的东西。一般用简短的文字将企业的方针、理念描述出来。报社、电视台等媒体同样也有一个这样的东西,我们称之为“纲领”或是“信条”,只不过名称不同罢了,其实也是一种“经营理念”。
报纸揭露社会的恶,严厉批判不善之人、非行组织,显而易见,报纸决不能违反法律、道义、伦理。所以报纸从业人员必然要恪守其职业道德。
1946年7月,日本新闻协会曾经制定了一个“新闻伦理纲领”,当时二战刚刚结束,日本还处于被美国占领的阶段。这个“新闻伦理纲领”深刻反省了媒体在战争中的起的负面作用,在当时看来,是一个先驱性的纲领。但是半个世纪过去了,今天的日本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新的时代潮流,媒体不得不重新认识自己的责任,于是日本新闻协会(日本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是其加盟成员)面向21世纪制定了新的新闻伦理纲领。2000年6月新纲领获准通过。
由于时间限制,关于日本的新闻伦理纲领在这里略过,下面进行一个个案分析。
个案分析——英国
新闻伦理的先驱者是英国和美国,在这里介绍英国的情况。
英国的新闻伦理纲领是由印刷意见委员会制定的“实施准则”。其内容非常的详尽、细致,由于日本的新闻纲领只有泛泛的框架,是很值得日本学习的。
下面具体讲一下,日本上智大学的田岛泰彦讲其分成了6组,我们只讲其中的4组:
A 正确性与公平性
1)正确性——a (报纸)不得刊登不正确的、存在误解的、被歪曲的内容
b (当刊登了重大的不正去的、存在误解的、被歪曲的内容)应当迅速而且妥当地予以订正
2)反驳的机会——(在合理的情况下)应当给予个人以及团体适当的机会对不正确的报道进行公正的反驳的机会
3)评论、推测和事实——严格区分评论、推测和事实
B 个人隐私
4)个人隐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侵犯、调查个人的私生活,如果这些活动可以实现公共利益则是被允许的
(那么紧接着讲一下他们定义的公共利益)
18)公共利益——(所谓实现公共利益是指)“探究、揭露犯罪、违反社会道德的重大事件”“保护公众的健康及安全”“防止公众误解个人或是团体的言行”
5)窃听装置——禁止使用窃听装置获取资料
(中略……)
12)对儿童的采访及拍照——限制对儿童的采访和拍照、摄像
13)牵扯到性犯罪中的儿童——不能公开牵扯到性犯罪中的儿童的身份
C支票报道
9)对报道的费用支付——不得提议为了获取信息,向事件的证人、犯罪人以及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E 金融报道
16)金融报道——对于能够接触到内部交易信息的记者有必要对其经济行为、报道方针进行一定的限制
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的新闻纲领的内容是相当的细致的,因此意见委员会就可以根据这个纲领处理人们对于报纸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