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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判例后患无穷
一个案件引发了对跨国知识产权在中国所受到的“过度保护”的强烈质疑。判例给中国大批靠接受外贸订单、从事定牌加工业务的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将不可估量。
快两年了,张勇强一提起那个案子还是愤懑不已。在2002年12月审结的“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中,他的浙江嘉兴银兴制衣厂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了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权。他始终不理解这个判决的逻辑。尽管只有初中文化,对知识产权不甚了了,可是仅从常识角度,他也不承认自己到底侵犯了谁的什么权益。
这起2002年底做出的判决,却出现在2004年9月号的《读书》杂志上。这本在中国知识分子群体中享有巨大威望的杂志举办了一次有关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研讨会,与会的几位知名学者援引2002年12月中国深圳中院的“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认为它是中国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的典型案例。
所谓过度保护,通俗地说,就是在不必或不该保护的时候施与了保护。而对跨国公司的过度保护,就意味着对中国企业利益的伤害。《读书》上的学者们警告说,深圳的这起判决可能会形成一个危险的判例,将对大面积的中国企业、从而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构成威胁。
张勇强和他的那个制衣厂就是受伤害者。实际上,在这个有关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的案子中,张勇强并不是主角,真正的两个主角——美国耐克公司和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中国深圳的判决下来之前,分别在西班牙和荷兰进行了两场性质极其近似、且有相当连续性的司法对决。耐克公司在西班牙输了,在荷兰也输了,在中国却赢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深圳的这起判决赫然列在2004年4月27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办公室公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十大案例”中,成了广州省“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光鲜证据。
祸起订单
和几年前一样,张勇强每天早上7:30起床,然后再到车间里去给工人指导如何下料、裁剪和缝纫。除非是赶着出货,一般工人都是在下午5:30下班回到集体宿舍。而此时的张勇强才会松一口气,回到办公室静静合计一下账目,吃了饭后便睡在厂子里。
张勇强从1989年开始担任浙江嘉兴市银兴制衣厂的厂长。将这个厂子养活,是张勇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几年前,张勇强主动上门找到了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并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从此,银兴制衣厂的主要业务,就是从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获得外贸订单,做一些来料加工的活。
“我们是不去接单子的,我们也不管是什么牌子的。因为我们不懂外贸经济的,只要进出口公司给我们什么单子,我们就做什么单子。”张勇强如此表述和进出口公司的关系。
2000年6月27日,进出口公司负责进口的一批11782.04米价值26000美元的尼龙布从韩国金山上船,经过吴淞海关进口被装进了银兴制衣厂的仓库。作为加工返销的原料,吴淞海关并没有对这批货征税。在这之前的几天,张勇强接到了进出口公司张经理的电话,说是一笔4000多件夹克衫的单子需要他来做,并谈好价钱——张勇强每替进出口公司加工好一件衣服,可以获取26元的酬劳。
随后,进出口公司给了张勇强一个代出口合同的传真件,在这个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商标品牌。而张勇强惟一的职责就是,将服装按时做好后将运往海关仓库。
2000年7月11日,作为服装加工的辅料——总共价值1708.25美元的金属纽扣以及商标挂牌通过吴淞海关再次运抵银兴制衣厂的仓库。
在原材料(除了针线以外)完全齐备的情况下,银兴制衣厂开始着手加工制作,在半个月不到的时间里,银兴制衣厂加班加点准时完成服装的加工。夹克衫成品被分别放进了281个纸箱里,由一辆大卡车装载着。张勇强有意识的围着卡车走了一圈,看看是不是有绳子没扎牢实,充分确定没问题了以后,张勇强大手一挥:“开车。”
2000年8月2日,夹克衫成品运至深圳。按照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进仓通知单”,银兴制衣厂将货物送到了深圳文锦渡海关的仓库。
此后不久,作为县人大代表的张勇强被叫到嘉善县城开人代会。会议正在进行中,突然厂子里来了人,将一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交到了张勇强的手里。
莫名其妙的张勇强给进出口公司的张经理打了一个电话。原来进出口公司也接到了深圳法院的传票,“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告我们商标侵权。”张经理在电话里说。
张勇强才发现,祸事上身了。
自己缚上的锁链
在银兴制衣厂将服装成品送抵深圳文锦渡海关仓库后,2000年8月12日,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出境,拟经香港转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给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根据深圳文锦渡海关YZL1936(910R02BA0429)号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记载,该批服装的商品名称是滑雪夹克,规格有两种,数量是4194件,货值是57849.7美元,以信用证为结汇方式。
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这批服装侵犯了“NIKE”商标权为由,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请扣留这批服装;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锦渡海关对这批商品进行了扣留。
张勇强们败诉的第一个关键点出现了:货物被中国海关扣押。
深圳文锦渡海关的这一做法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非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专业人士,没有人知道这一规定中隐藏着的微妙而巨大的差异。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以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为基准修订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IPs协议只要求成员国(地区)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口货物进行扣留,但并没有要求对有类似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比如TRIPs协议的发起人之一美国,就并没有在制定其本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将对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谋求通过司法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若这批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知识产权权利人却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
但是中国海关却有这样的义务,而深圳文锦渡海关又忠实地履行了这一义务,于是银兴制衣厂加工的这批服装被扣留了。从事后的结果来看,正是因为货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起诉和举证获得了优势。而若货物没有被扣留,整个举证的优势就会逆转,判决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法学博士张平分析认为,如果中国的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没有那样一条规定,深圳文锦渡海关无权扣留银兴制衣厂加工的这批服装,那么耐克公司要想获得充足的证据,则要等到这批服装运出国门再调查取证,还需要立案、侦破、审讯,需要一个漫长时间的过程。如果是这样,耐克公司的这起诉讼几乎无法完成。在这个案件当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国的海关制度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我国的企业却因为这样的制度的约束,根本没有缓冲的余地。“只是收取了微薄的定金便开始从事生产,但是还没有走出国门,便被海关扣押,还得面临巨额的赔偿。而我们的企业本身没有错。这样的一个条款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张平说,与耐克商标案类似的海关扣押还有很多。他随口就举出了天津海关扣押的一起光盘案:“内地企业代工的光盘出口时被海关扣押,内地企业举证说是受香港企业委托的,若是侵权也只能算是香港企业侵权。但海关却不会管那么多,只要是有知识产权问题就得扣押,内地企业就得承担责任。”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承诺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扣留,等于是在无人逼迫的情况下主动往自己身上缚了一条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