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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要还,天经地义。但谁来还?用什么还?什么不可以动用?这需要有法可依。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问题发布通知,其目的就在于厘清执法边界,有效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客户和证券公司陷入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作为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资产,也由此进入了被债权人用以追偿债务的序列。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7年、1998年分别下发两个通知,就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作出规定。在过去几年里,这两个司法文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基本实现独立存管,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受到社会各方日益高度的重视。面对新的市场形势,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通知》对1997年和1998年的两个通知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可以看出,短短八条的《通知》明确规定六种情形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其内容始终贯穿了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正常运转、谁的债务执行谁的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通知》的发布和执行,堪称落实“国九条”的具体举措之一,将有效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确保我国资本市场在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