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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驻京记者 吴晨光 实习生 苏永通
冰山一角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1月9日发布《2003年中国外汇领域反洗钱报告》,让这个产生于100年前、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大规模流行的销赃方式,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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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向本报提供的材料表明:截止到今年4月,各分局发现涉嫌洗钱的犯罪线索456个,涉案金额14.61亿美元。但案件告破的只有9个,占2%,涉案金额也只有632万美元。
“事实上,被查出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位官员说。按照这个组织的估计,每年中国发生的洗钱数量为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 尽管世界各国对洗钱有着不同定义,但对于此名词的共识是——“让非法财产合法化”。其目的在于隐瞒黑钱的来源,诸如抢劫、贩毒等,造成其来自合法业务的假象,以便使犯罪者能不被怀疑地消费自己的“战利品”。
按照国际最权威的反洗钱机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认定,共有19种犯罪可以作为洗钱的基础。其中包括:团伙诈骗、恐怖活动、性剥削、贩卖人口、盗版等,而腐败和贿赂也被列入其中。
“洗钱会对社会产生很大危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说,“因为利益集中在洗钱人的身上,但成本要由社会来承担。被洗过的钱可以再次用到犯罪上,进一步危害社会秩序。”
谁在洗钱?
本报曾调查过由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衍生出的“黑色经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开设公司,把由暴力手段所积累的原始资本合法化;近日,外管局也披露了广东、福建等地银行职员参与洗钱的案例。但有关专家称,以上两种人都不构成中国社会洗钱者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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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洗钱是‘黑洗白’,是把赃款消化干净;而中国的洗钱是‘白洗黑’,是化公为私,并且汇出国境的举动。或者说,权力寻租是中国洗钱的最大特点。”北师大金融研究室主任钟伟说。
最高检察院的统计表明:中国目前约有4000名外逃贪官,其中绝大部分已经将其财产转移出国,有分析说财产额超过500亿人民币。而据《外汇领域反洗钱报告》,辽宁省的外流的个人大额资金在全国居第三位。
“在华外资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也有洗钱的嫌疑。例如设立空壳公司,或者把大量金钱投到并不需要资金的项目上。”钟伟说。
有关专家认为,以上几方面构成了《反洗钱报告》中可疑资金的主要来源。
立法缺陷导致打击不力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由于中央政府对经济和金融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对外封闭,并不存在进行大规模的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金融诈骗等国内犯罪活动的客观基础,国际犯罪组织进行走私、洗钱等犯罪也几乎不可能,因而在1979年版刑法中,对洗钱刑事制裁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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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涉及反洗钱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钟伟说,“此后,这项工作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
一个标志是在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刑法》191条,正式提出“洗钱”的概念。2001年年末,《刑法》第三修正案中对洗钱条款的修正,表明中国反洗钱政策正逐步与国际相接轨。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局,这是中国第一个正式的反洗钱专门机构。2003年初,央行颁布了著名的“一规两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此次出台的反洗钱报告中所查明的“可疑资金”,便以上述规章为参照物。
“但这些部门规章的立法层次明显偏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认为,“在反洗钱的法律层次上,我国至今只能依靠《刑法》191条。”
实践普遍显示,当今刑法条文对洗钱上游犯罪范围规定也明显偏窄——仅有4种: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洗钱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为前提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宽窄,会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俞光远说,“应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在美国,已经有百余种犯罪行列入洗钱的上游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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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称:以俞光远为组长的《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已于2004年3月成立。《反洗钱法》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法草案将于2005年“两会”期间提交全国人大审阅审。
自20世纪初,洗钱与反洗钱的较量就开始了。
最常见的洗钱手法包括借助离岸中心(保密天堂)——一些拒绝他国查询账户的国家、利用空壳公司、利用金融机构、伪造商业票据、伪装投资、利用现金密集行业等等,并且手段日新月异。
国家外管局有关人士称: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银行部门、外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多位一体”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目前反洗钱的关键性技术困难在于:金融全球化和电子化的进展十分迅速,使得和实际商品流动毫不相关的洗钱行为极其隐秘和难以捕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