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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1月22日),记者从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获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国务院法制办今年的立法计划范围,目前已经过了两次修改,有望再次提起审查。
早在2002年5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在同年7月的第二次国家信息化会议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立法的重点,由国务院信息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具体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立法。
但首先有所突破的却是地方立法,2002年10月30日广州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此,北京大学电子政务研究院杨凤春副院长认为,中国长期缺乏公众咨询权的保护,“我们是刚起步,这实际上是一种补救措施。”
杨凤春副院长进一步解释说:“2003年那场SARS灾难,表明了信息公开不是单方面的恩惠,你可以对老百姓保密,但病毒你惹不起。再一次出现病例后,由于及时发布了消息,遏制了病毒的传播。所以信息公开也可以帮助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张明杰研究员说,“确认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关键,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而是由民众的权利来决定。”
张明杰研究员接着说:“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重大利益的信息;第二类主要是维护行政机关正常运作的需要,如内部人事规则、执法文件等;第三类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有关。”
但是,当前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根据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博士所做的调查报告,认为“行政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权利”的占64.3%,认为“行政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的占35.7%。
“公众充分了解政府信息,能促使政府改进管理。”杨凤春副院长表示,“在信息化的今天,人们获得信息的手段多样化了。政府信息公开化有利于‘阳光行政’,避免桌子底下的交易,是改进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新途径。”
公众获得信息的程序保障尤为重要,否则公众的知情权将沦为一纸空文。张明杰副研究员说:“《建议稿》中将‘救济’单设为一章。在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之外,还增设了信息委员会的申诉程序。信息委员会是一个专家组成的独立机构。”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可操作性,杨凤春副院长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位阶不高,应该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地位,否则不能保证执行的权威性。另外,首席信息官的设置很好,但没有明确在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地位,也影响法规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