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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国资委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称,国家有关部门将对第一批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包括已注册债转股的新公司、未注册债转股的新公司和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检查内容主要是股权情况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公司改制职工身份置换等。
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年初,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向国务院提交的专题汇报中称,债转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真正保护,甚至在某些地方还受到了侵害。该汇报引起了温家宝总理和黄菊副总理的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
根据国资委的通知,检查将分为三个阶段:从文件下发日至12月20日,由各地相关单位进行自查。第二个阶段从2005年1月开始,由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等单位,并邀请审计署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2005年2月,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起草全面清理检查工作报告,研究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业内人士透露,1999年是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关键一年,为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尽快摆脱困境,国务院决定对部分国有重点企业实行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原来银企之间的还本付息关系转变为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按股分红。
第一批从各地区、各行业上报的拟债转股企业3875家。最后全国实际批准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是580家,债转股总额4050亿元。这个数字不包括后来军工企业债转股等国务院特批的项目。
据国资委某官员介绍,为了给予这些企业真正的政策扶持,国务院办公会议决定对实施债转股企业,除各方已正式签约确定停息日期外,一律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止计息和收息。
对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真正让他们头疼的是部分债转股企业“非股非债”的状态。“地方政府和一部分企业重政策享受,轻改制是问题的关键。”知情人士说。
原国家经贸委、央行1999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后成为企业股东,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策还规定,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可以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有限,其与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时,持股期一般只有5—7年左右。临时性的股东身份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颇为尴尬。
这位知情人介绍说:“一些公司形式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管理上仍沿袭老管理方式,公司治理不规范,削弱了资产管理公司的监控权。一些地方政府借此架空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债转股涉及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问题,存在资产虚评的情况。”
另外,为了减少或免除银行贷款利息,一些原本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盈利企业也申请债转股。这部分企业现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消极抵制债转股。“国务院规定债转股方案批准之后,9个月内不转,不新注册公司,就要恢复计息,但是真正执行时,很多企业都是一拖再拖。”这位知情人表示。
国资委的此次检查将对未注册新公司的企业检查内容包括未注册新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否继续转股,是否已将拟转股债权进行处置,企业是否进行改制重组及改制重组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情况等,而对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停止实施债转股的主要原因,是否已按要求制定稳妥有效的资产债务处置方案,是否恢复计息,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稳定情况。
当记者问及此次清查的背景时,国资委相关部门的人士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希望这次检查能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企业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债转股就恢复计息,结束这种‘非股非债’的局面。”这位知情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