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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处理被执行财产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共36条,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给执行和拍卖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制约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和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保证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在查封标的物为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