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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曝光的“王小石事件”不仅引发起投资者对中国股市发行制度的信任危机,同时也引发起投资者对作为股市管理层的中国证监会的信任危机。日前笔者就在《搜狐财经》上读到李想君的一篇题为《应将证监会官员的财产情况公之于众》的建议性文章(见11月19日《搜狐财经》),可以说,这篇文章就是投资者对中国证监会信任危机的真实反映。
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证监会官员的财产情况公之于众,确实有利于防止证监会官员的腐败。正如李想君所言:将证监会官员的财产情况公之于众,有利于保证中国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有利于保证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将证监会官员的财产情况公之于众,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在中国股市落到实处,有利于从根本上而不是嘴巴上保护广大中小投者的利益;将证监会官员的财产情况公之于众,有利于真正将“监管者”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真正将“监管者”置于纪检、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监控之下。故而,和李想君一样,笔者也是很主张把证监会官员的财产情况公之于众的。
然而,主张归主张,建议归建议,不过,细细想来,将证监会官员财产情况公之于众的做法在实际过程中却未必妥当,特别是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证监会官员的财产同样是一种私人财产,而私人财产属于个人的隐私范围,是属法律保护的。因此,公布证监会官员的财产情况,首先就面临着一个是否妥当的问题。
其次,证监会官员的财产确定也是个问题。根据笔者的理解,公开证监会官员的财产当然应该包括其家庭财产,然而家庭财产却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贡献。因此,即便是从加强证券监管的角度,允许对证监会官员的财产进行公布,但却因此而把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一并公布出来,这种做法又是否侵犯了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权益呢?
其三,如何对证监会官员的财产进行统计也是一个问题。对证监会官员财产的统计无非通过三种途径。一是由单位对其收入情况进行统计,二是由本人自报,三是组织调查。作为第一种统计方法来说,既然都是单位里发放的收入,当然也就是阳光收入了,这种收入再多,也都是合法的,这其中不可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腐败来。而第二种统计方法由本人自报,这统计出来的数据同样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作为证监会的官员,谁个不是经风雨见世面地混到如今的,有谁会把自己的灰色收入自报出来呢?作为第三种统计方法,也即由组织负责调查,这里同样面临着一个合法与否的问题。因为公民的私人财产是属法律保护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犯罪嫌疑,否则就连检察机关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调查都是不允许的。如此一来,这就更别说是一般的单位调查了。也正因如此,即便是真的对证监会官员的财产情况进行公布了,其真实状况如何,大概只有天知道了!相信社会公众很难看到证监会官员财产的真实情况。而既然如此,这证监会官员财产情况公布与不公布又有多大的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