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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条款”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但利益输送将成监管难点
特定客户拥有非常大的话语权,这样一来,基金公司难免会产生利用手中管理的公募基金向特定客户进行利益输送的动机。如何保护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成为证监会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12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细则中首次出现了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如何开立专用账户的规定。而此前,证监会向各基金公司推出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基金公司呼吁多年的定向委托理财业务终于即将浮出水面。
收益不保底仍具竞争力
众所周知,券商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盲目发展委托理财业务所造成的巨额亏损成为券商走向滑铁卢的重要原因之一。基金行业诞生6年以来,定向委托理财业务一直没有放开,那么未来一旦放开之后,基金公司会否重步券商的后尘呢?基金业内人士表示,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因为券商委托理财业务把众多券商拖下水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或直接或变相地为客户保底甚至保收益,如此一来,在行情好的时候该业务固然能够为券商创造巨大的收益,但行情一旦陷入低迷或投资出现失误,就会给券商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
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8条的规定,基金公司不得向特定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正是由于不对客户承诺保底和保收益,基金公司在该项业务的管理费收入固然会降低,但基金公司所承担的相应风险也比较小,即使出现投资失误,也不至于将整个基金公司这艘大船拖入海底。如果不保底、保收益的话,基金公司是否将很难开展这项业务?基金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并不足为虑:首先,基金公司目前拥有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最好的投资团队和良好的过往业绩,可以成为客户选择投资管理人时重要的参考依据。其次,基金公司拥有丰富的产品线,可以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设计不同的投资组合方案来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需求,比如说,对风险承受低的客户可以设计保本产品,实际上就等于为客户资产保本了。而对于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客户则可以设计出激进型的投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此外,以前券商在委托理财业务中,虽然常常为客户保底、保收益,但由于这种条款属于擦边球的性质,因此一旦发生亏损,事后经常发生各种纠纷,客户的利益也未必能够得到保证。而基金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条款均属于“阳光条款”,反而能够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行业新兵的突破口
目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基金公司达到50家左右,基金行业已经进入充分竞争阶段。基金公司在竞争中明显已经划分为几个梯队,行业中的领先者由于财大气粗,当然会在基金公司的各项业务,比如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委托理财等各项业务中齐头并进谋求占据最大的市场份额。但行业中的后来者受到品牌、财力等原因的限制,很难在各项业务上全面突破,而选择某一项业务作突破口,无疑是行业新兵的很好的选择。比如说,基金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由于是为特定客户进行服务,因此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就成为竞争该项业务的最有力的武器。而在这方面,占据公募基金巨大市场份额的传统基金公司与行业的后来者相比并没有更多的优势,而某些行业新兵反倒可以集中火力以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准确地抓住客户的特定需求,从而在该项业务中一举突破。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能够做到各种投资业务全面开花的也只是少数大型基金管理公司。但同时也有不少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在特定业务中创造出具有鲜明的服务模式和良好的服务水准,从而在基金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利益输送将成为监管难点
基金公司的产品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种是面对公众的公募型基金,另一种是面对特定客户的私募型产品。前者主要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后者则包括目前的社保基金以及未来的企业年金和委托理财业务。众所周知,公募基金由于面对的是众多的散户,因此其谈判能力很弱;而私募型产品由于面对的是特定的大客户,因此其对基金公司的谈判能力很强。
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9条的规定,作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收费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由当事人自身约定。从中看出,特定客户对基金公司的话语权就非常大。这样一来,基金公司天生难免会有利用手中管理的公募基金向特定客户进行利益输送的动机,因此如何保护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成为证监会管理的难点和重点。因为中小基金持有人是基金行业存在的最坚固的基石。一旦损害了他们的根本利益,这个行业从长期来看就必然会走向衰落。其实在这个问题上,严格监管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其实是基金行业的自律。基金公司必须明白“诚信、守法”是这个行业的立身之本,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基金行业要想长期繁荣,必须不损害各类投资者的利益。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