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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12月6日电 向造假售劣者索赔是我国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反应激烈,动辄向商家提出10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要求,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消费者在买到假药后向售假者提出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但最终法院只支持了53元。这起维权案告诉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维权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向商家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今年25岁的陈志华是河南省沈丘县人。
2003年8月9日,陈志华到中国药材郑州公司下属的一家药店购买了"补肾丸"一盒及其他药物,"补肾丸"一盒单价26.5元。2004年上半年,这种"补肾丸"被郑州市药监局认定为假药。在得知自己所购买的药物是假药后,陈志华一纸诉状将中国药材郑州公司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药材郑州公司对自己进行"1+1"赔偿,即退还购药款26.5元,增加一倍赔偿26.5元,支付原告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等共计500元。
而中国药材郑州公司则辩称:陈志华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等共计500元,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意见及审理结果:陈志华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购买药品,被告中国药材郑州公司有义务向陈志华提供合格的产品,而被告出售给原告假药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故陈志华要求被告退还购药款26.5元,并增加一倍赔偿26.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陈志华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等共计500元,其请求赔偿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中国药材郑州公司赔偿原告购药款26.5元;并增加一倍赔偿26.5元,驳回陈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