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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发布并实施了《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该规则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这意味着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大型券商,可以开立400个以上的自营账户。而对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细则规定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细则还对现有的机构投资主体,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社保基金、QFII等开立证券账户作出了相关规定。 >>发表评论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