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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人为本”来谈诚信与消费者主权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8日11:38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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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即安全保障权,了解实情权,自由选择权和意见受尊重权,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这是一部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指导意义的消费者保护国际规范。关于消费者权利,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的8条权利最具有代表性,(1)得到必要的物品和服务,得以生存的权利;(2)得到公平的价格和选择的权利;(3)得到安全的权利;(4)获得充足的资料的权力;(5)寻求咨询的权利;(6)得到公平的赔偿和法律援助的权利;(7)得到消费者教育的权利;(8)享受一个健康环境的权利。1993年10月31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出台获人大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其规定的我国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基本上遵从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的准则。这表明,我国在尊重消费者权利,提高消费者主权意识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但由于各种原因,消费者合法权益仍常常受损,主要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价格同盟、欺诈、计量失真方面问题、虚假广告宣传问题、企业“寻租”的租金转嫁给消费者的问题、服务质量与态度等问题造成的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尽管各相关政府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及社会各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优良的消费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或生产、经销厂商的不正之风,或服务领域的市场规则、法令不健全,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不强,或我国目前文化道德观念氛围不理想、全民的消费者主权意识不强等诸多原因,我国消费者权益受损仍很普遍,维权之路仍很坎坷。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网络调查统计显示,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向新闻媒介、维权组织求助,直接与厂商协调或诉诸法律的只占被侵犯总数的11%,而得到不同程度解决的侵权事件只占这11%中的19.2%。这种由诚信缺失导致的消费者主权缺失现象目前在我国表现非常突出,无疑成了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现象的重要根源之一,并且关系到我国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前几年名噪全国的“王海现象”典型地反映了消费者被侵权及维权的艰难及尴尬状况。王海也只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概念,只指他当初“知假买假”,然后依法索赔的行为,更确切地讲, “王海”是一个群体,一种行为的代名词。

  王海以“购假索赔”的行为而成为中国消费者(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开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向企业制假售假丑恶现象公开宣战的标志。他被许多消费者视为“英雄”。客观上他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深入人心,唤醒了千百万广大消费者的主权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了不少“王海式购假索赔”者。正如有些专家论述的那样:“王海现象”的出现,与其说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遭侵犯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双重因素作用下的必然产物”,到不如说是在法制的日益健全的条件下,充满竞争意识、充满主权意识的消费者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践踏消费者主权的生产经营者(不管有意无意)不满到极点的一次反击,是中国消费者在走向成熟路程中自觉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者”讨要说法的针锋相对的较量,是消费者争取“人本”权益并呼唤“诚信”消费环境的艰难而又执著的搏击。他们尤其向我国的司法界提出了是依法办事,还是依传统的道德办事的问题,知假买假不符合“传统道德”(只是如一些人认为的那种传统道德——姑且不论是否正确),但同样应受法律保护,依法索赔对打击造假者亦即信用缺失者是有利的。也有不少人(包括企业管理者、法官、政府官员和不少同是消费者群体中的人)对王海嗤之以鼻,因为他动机不纯,“重利”,视其为“刁民”、“假冒消费者”。如果他义务打假,学雷锋(比如说像另一个义务打假的郭振清)则值得推崇。我认为这是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道德观念的极端表现,这是一种虚空的不切合这个时代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一个时代的道德标准实际上离不开对行为的客观效果的判断,离不开是否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绝大多数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绝大多数人利益这一判断尺度。

  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是受一只“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调剂。亚当·斯密曾在他的《国富论》中论述道:“一般说来,单个的个人实际上既没有增进公共利益的打算,也不知道他的行为增进了多少公共利益。都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通过追逐自身的利益,他对社会利益的不断的促进作用甚至比他想要这么做时更为有效”。亚当·斯密认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协调的秩序,能够把个人天然的、几乎是与生俱来的追逐私利的欲望转化为社会的利益。恩格斯也说过“人们通过每一个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作为“经济人”的王海的动机“只讲义不讲利”,只要他合法,王海们从“利己心、自爱心”出发,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或为保证以后长期不受假冒之害而采取的主动购假索赔行动,正是经济人对自身处境的永不满足和对改善自身状况的执着而强烈的追求这一心理特征的具体表现。他的追求是合乎一个“经济人”的道德水准的。如果说一些被索赔的企业和经销商说他们是“刁民”而拒绝赔偿,我们可以理解他们的敌视心态,但不少政府官员、法律工作者及消费者有着与这些违法商家、个人相同的情绪与评价,则令人深思。我想这种结果,只有那些制假售假者最为高兴,因为只有假冒伪劣者知道,只要广大的消费者存在那种甘为弱势群体或依赖某个组织和他人来为自己维权而自己“君子动口不动手”的“看客”心理时,他们(造假者)就永远成不了过街老鼠,就能够永远为所欲为地“搬动”、“享受”原属于消费者们的“奶酪”。

  鲁迅先生对中国传统的民族心理中所存有的“无聊的看客”心态深恶痛绝,它描述旧中国“争看犯人被砍头”,“希望暴政暴在他人头上,”“争吃人血馒头”等等现象及心态时,哀其不幸,怒其不争,那种民族的麻木、无知、无聊也是促使他弃医从文的主要原因。由此我又想起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带有深深忏悔之意的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鲁迅先生和马丁·尼莫拉牧师的感受给我们今天的启示是:在那些被扭曲的事实面前、在那些诚信严重缺失的丑恶面前、在那些侵害我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行为面前、在那些被权贵藐视的正义面前,哪怕这一系列事情看似离我们很远,我们每个人都要以我们的良知和正义“站出来”。“孙志刚事件”中那三位法学博士“站出来”以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作为消费者的我们,面对消费者主权被侵害(哪怕只是一件小事)时,我们应“站出来”,当我们看到其他消费者受损害时,我们也应“站出来”。

  当然,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秩序的规范与整顿,最需要的是制度、法律、体系,管理市场秩序主要靠国家行政部门。但是,也同样需要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作为,并且是与立法要达到的目的完全一致的目标的积极、主动的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从法律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予以加倍惩罚,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索赔时的一种权利。据参与起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家说,确定第四十一条,就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我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杨洪逵研究员的观点:法律就是通过这样一种价值衡量和倾斜机制,让社会力量发生作用,让政府与老百姓结合起来,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起源》中提出:最适于生存的不是那些在体力上最强的生物,也不是那些最狡猾的生物,而是那些学会为群体谋福利、无论强者或者弱者都能联合起来互相援助的动物。我赞同一些经济学者把这段话引用到经济学上的解释:市场经济鼓励人们致富(追求私利),当然这种私利的取得不能以他人或社会受损为前提,而只能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得以实现,也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也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通过重新改变资源配置,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在其他人利益不减少的状况下得以增加,从而使社会总效率得到提高,这即为“帕累托改进”,待这种状况达到临界点时,就是“帕累托最优”)。但是,中国的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众多的制假售假者的诚信缺失与利益驱动,使市场交易在恶性循环下形成“坏车驱除好车”,“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淘汰,而这种现象往往在一次性交易的博弈中容易出现。如果每一个消费者主权意识不强,购假之后不去“较真”,不去依法索赔,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无异于使原本属于多次甚至无限次重复的博弈成了一次性博弈(而经销商则会认为中国人多,一锤子买卖不缺买者,固乐于玩这种永远的“一次性”博弈),这就无形纵容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只进行一次或有限几次交易的博弈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标准的纳什均衡(即非合作的博弈均衡)其结果是卖给对方低质量(假冒伪劣)产品,进而造成“坏车驱除好车”、“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淘汰,市场则成了如著名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所描述的“柠檬市场”(柠檬是表示次品车的俚语)。好的优质的产品都会退出市场。这种结果对于“双方”,对于厂商和消费者是“双输”的结果。正如经济学上“囚徒困境”中的囚徒一样,双方是不合作的,结果往往是最糟糕的。但是如果是进行无限次重复的博弈,参与双方都看重未来长远的收益,就会注重诚信和遵循诚信原则,就会出现非常合作的纳什均衡,消费者就会有高质量的消费品。无限次重复的博弈是建立信用的关键因素。试想为什么往往在相对封闭稳定的乡村纯朴诚实的古风尤存。“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千夫所指,无病而死”的民谚古训得以保存,就是因为乡里乡亲生于斯,长于斯,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之间的长期交往是属无限次重复的博弈,谁也不敢失信缺德,败坏规矩(约定俗成的),以免被指脊梁骨。王海多次购假索赔,就是在当前“囚徒困境”中不少企业认为目前只是一次性或非常有限的几次博弈中可以无所顾忌地售假牟利的情况下,强制性地造成多次以至无限次重复的博弈,并利用法律迫使造假牟利者名利双失,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使其有所顾忌和收敛,被动接受和形成重复博弈观念,进而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尽管王海个人行为能力及影响有限,但他的行为一方面客观上增加了制假售假者的风险成本,利于惩罚不法经营者,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主权意识的提高,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至于说“动机不纯”、“不是真正消费者”,这反映我们一些法律工作者仍没跳出“有罪推定”的思维误区,前两年分别有几处法庭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以“购假索赔者”买的东西太多,超出一个消费者正常消费范围来推断购买者动机不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动机”是思想,是虚的、无形的,凭什么硬用“动机不纯”加以抨击,加以制止,加以否定他的索赔行为。2500多年前,孔子就赞同司法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则无罪,则当行”,这与当前法治社会的黄金定律之一完全吻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什么是真正消费者?《牛津法律大词典》、英国《消费信用法》都规定: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使用、处理各类物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消费者。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是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而言的,包括那些购买、使用、保存和处理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从常识上来讲,买的数量多不合常规,但从法律上来讲,具体多少数量是消费者与非消费者的界线呢?有些人说,只需凭法官按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去判断,即法律术语的“经验法则”,靠内心判断,无需举证。我认为这种“经验法则”太人为化,因为各人消费数量是因人的消费观、消费欲望不同而异的,并且人们的消费水平是动态发展的,连法官本人在消费上都存在观念超前或保守落后之差异,如何以人的主观经验(夹带个人消费观念、情结在内)来判断呢?何况还不能排除消费者有购买贮存以备后用或者馈赠亲友的可能。因此,以数量的多少来确定消费者身份本身就不严谨,仍是“有罪推定”,概念先行。我认为浙江省人大通过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中对“经营者承担加倍赔偿责任时,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过多为由免责”的规定,既符合利用利益机制来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立法(具体说《消法》)的原则,又符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

  在我们的印象中,孔子以及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是重义轻利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是,这种传统道德中的义利观,是大意义上的义利观,而且是正视人们的义利本能的。孔子、孟子的“义”、“利”观亦如此:“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法律:如谁将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出来,回国后可到国库报销。有一士大夫到国外,花钱赎了好几个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国后并不到国库报账,以显示自己追求“义”的决心与真诚及品格的高尚 (也许并不想刻意显示而是自觉)。孔子知道此事后批评了这种行为,理由是,这种行为从客观上将阻碍更多的已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被解救出来。因为,当别人同样遇到此事时,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垫钱赎人回国不报账,则自己利益受损,如报账,则会显得品格不高尚。于是许多人就会装做没见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其结果,法律则会成为废纸。孔子认为:“义”与“利”并非针锋相对,“大义”的实现很多是通过“小义”的被放弃来完成的,有时个人的“仁义”行为可能引发与社会目标相反的结果,而“义利”相容反而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在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下,逐利致富,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目标之一,“以人为本”,首先就得理解和肯定并保护人的追求利益的本能。因此,我同意张维迎教授的说法,消费者的购假索赔,就是这种“义”与“利”的相容,社会需要的是正常的商业道德,是诚实守信,这种正常的商业道德就是使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持它,而不是极少数人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以及高尚的纯洁的“动机”来维持。我们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没有建立起来良好的道德,建立起来良好的商业信用,关键就是缺少这种对公民作为经济人的“利益本能”的道德水准的正确认识,缺少这种“以人为本”的能鼓励人们理直气壮地保护、实现自己利益的机制,也即王海所能使用的这种机制,特别是缺少诞生、健全这种机制、法制的人文、心理氛围。而这种基于“经济人”的公民道德恰恰又是以人为本的在法制框架内运行的最基本、最广泛也是推动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最有效的道德,这是建立社会主义信用制度,增强消费者主权意识、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的支撑点。

       李迎丰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

( 责任编辑:马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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