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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郭凡生听到林学如被抓的信息时,在电话里大声叫道:“给我狠狠地揍他!”
郭凡生谈起一个多月前那起辞退员工利用所谓的企业机密进行敲诈时,表现出自己的愤怒:“我当兵出身,还会怕你?敢来我就捏死你!”
“我怎么会接受敲诈!”
2004年8月27日,慧聪国际的一名高层正在香港走访基金经理和投资人,突然接到一个匿名短信,短信写道:“我已经掌握你公司的运行内幕,如果付给我100万,放你一马,否则我就给管理部门写信,同时通过媒体搞臭你们!”
这位老总回北京后,马上召开公司高层会议,通报了匿名短信的情况。郭凡生的第一反应是,“我一名老布尔什维克,怎么会接受他的敲诈?我觉得很可笑!”公司于是决定立刻报案。
由于作案人始终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和那位老总联系的,很难查到他的真实身份,于是在9月1日,专案组专门把老总请到刑警队,详细授意他如何与嫌疑人进行周旋。果然,当日下午一名广东口音的男子打来电话,问:“你考虑得怎么样了?”并在当天晚上一封名为“举报”的邮件中提出几个条件:一、必须在一周后首付50万,其余50万再分2次付清;二、将50万分别存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20张银行卡内,然后再将银行卡和取款密码通过快递送到广州市芳村区李东收。”
而慧聪在广东佛山有一个分支机构,而且对方称对公司的“内幕”了如指掌,于是警方开始查访分析这个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后来得知,一名叫林学如的青年男子,曾在慧聪的佛山分公司一个部门当过2年业务员,今年7月因为违反了公司规定被辞退。
9月7日,专案组到了佛山,并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对林学如进行了监视。13日上午,发现他从家出来后直接进入了附近的一家网吧,于是侦察员也佯装上网并坐在了他旁边。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只见林学如掏出手机开始打电话:“你考虑得怎么样了?我的耐心是有限度的!”侦察员没有马上行动,而是拨通了慧聪提供的敲诈嫌疑人的手机号码,这时旁边林学如的手机响了起来。两名侦察员一拥而上,把正要接电话的林学如按在了电脑桌上。
而在他上网的电脑上,还有一封准备发出的邮件,最后一句话写道:“记住!那些银行卡必须在3天内寄过来!这是你我的最后一次机会了!”
当郭凡生听到林学如被抓的信息时,在电话里大声叫道:“给我狠狠地揍他!”
没有秘密是最好的秘密
为什么这个被辞退的员工有这么大的怨气,从而采取这么拙劣的手段进行敲诈?是不是慧聪在用人以及沟通方面存着什么问题?郭凡生则坚称,这反而说明慧聪的用人体制是好的,“当我知道是一名被辞退的员工干的后,我特别兴奋,这证明我开除对了,我们防患于未然了!”
据了解,当初这名员工是因为“犯有严重的错误”而被辞退的。据分公司经理介绍,这个人的品质很差,为了钱会不择手段。按规定,公司的用户名单是要保密的,但他总让这些资料在几个用户之间来回地窜。
关于以后对员工会不会有所提防?郭凡生认为没有必要,“这不会影响我对员工的信任,我比过去更信任大家了。内部网上有好多东西都在上面,每天都有批评我的文章登在上面。没有秘密就是最好的秘密!”
那么这个林学如到底掌握了什么样的“致命武器”,从而让他这么肆无忌惮?郭凡生觉得根本不值一提,“什么狗屁内幕!都是自己编的一堆东西,拿来吓唬我们罢了。公司的真正财务情况他怎么可能知道?他不过是一个底层员工罢了!”
郭凡生反问,“如果我们真有问题,还不吓得浑身哆嗦,还敢抓他吗?通过这件事,我想证明慧聪是干净的。当媒体进行不实的报道时,我们的股市损失了一个亿,但从1.8—1.5港元都是空跌,没有人抛售,说明股民是信任慧聪的!”
“这叫苍天有眼!因为我们抓到这个人的机会是千分之一,但最后却在作案现场警方逮个正着。如果我们心虚接受了敲诈,那么人家可能会把我们接受敲诈的信息迅速披露,让大家产生恐慌心理开始抛盘,我们只有八九个亿的盘,很容易被用心不良的人操盘。”
律师提醒:(口述·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军/整理·邹容)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类型多种多样,由于一些企业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或手段,加上此种行为具有难防范、难举证的特点,企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慧聪国际是幸运的,遇上一个不够高明的泄密者,问题很快得以解决。但在一腔正气地谴责敲诈者的同时,也要审视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谁能保证下一次运气还这么好呢?而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一方面可以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另一方面也是这些信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对电脑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
2、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及可接触人员范围,采取保密措施。
3、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4、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规定这些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但企业对员工要进行适当的补偿。
5、在联营、加工、技术转让和企业并购协议中,签订保密条款,以及签订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协议,对在评价、论证和谈判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6、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企业应积极行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