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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对象:胡永春(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来的郑百文,其实现在存在着两类案例:一个是虚假陈述;一个是强制回购。
被停牌之前,郑百文有虚假陈述行为,公示的东西有些是虚假的,从而诱导股民来买它的股票。股民看到它的报表非常好,就会跟进,可能会越来越高,但他一直在持有,想做长线。等到虚假陈述被公开后,大家认为不值这么多钱,就会大量的抛售,造成下跌或暴跌。于是损失了一个差价,股民会要求差价性的赔偿。这个司法解释是2002年出台的,但郑百文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在这之前就发生了。
这个官司的诉讼时效已经在去年截止了,当时法院的答复是收案,后来有没有受理不清楚,可能是进行了调解。在美国、日本,这类案件也以调解为主。主要原因是这个差价不太好算。一般的算法,是从虚假陈述被揭露之日起,到达100%换手率时,就认为它跌完了,这期间的平均价将作为索赔的基准价。但到底有多少因素是大盘下跌引起的?这种系统风险无法界定。
虚假陈述与三联无关,但引起的赔偿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如果认定股份公司进行虚假陈述,则由股份公司来赔,如果三联接手了这个股份公司,承继了股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同样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另外还有董事会成员,都有赔偿的义务。
至于强制回购之事,据说一些法学家出具过肯定的法律意见。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是特别合适。再说,判决的没办法执行,和该不该承担责任是两回事。在执行上有难度不能做抗辩的理由,除非是债务债权主体灭失了,法院不受理了。
任何机构都要执行法院的判决,证监会也要执行法院的判决。但具体要看诉讼请求,可能要求赔钱会相对执行一些,要赔股票的确有一定的难度。该给你多少价格的股票呢?不能现在股票涨了就按现在的价值给你吧!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