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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高露洁”向上海市二中院状告“佳洁士”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判令两被告停止这一行为,在有关报纸上刊登致歉说明,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广州高露洁公司经销由美国高露洁公司制造的“高露洁捷齿白美白液”。浩霖公司经销由美国宝洁公司制造的“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去年底至今年初,原告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取得由浩霖公司制作并散发的“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广告单,上面写有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与一般涂抹式的美白牙齿液的比对性文字。原告同时还发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类似的广告信息。原告称,被告在销售“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产品时,向公众散布虚假陈述的广告,贬低涂抹式美白牙齿液产品的效果。
法院认定美国宝洁公司和广州浩霖贸易公司散发的广告内容无事实依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规定,判定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责任编辑:魏喆 )